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文物政發〔201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局機關各部門:
根據2010年7月4日《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的要求,我局決定自2010年7月4日起,取消“拍攝易損的一般文物審批(特殊的珍貴文物及書畫、壁畫、絲織品、漆器等易損易壞文物的拍攝許可)”行政審批項目。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取消“拓印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古代石刻審批”,將“拍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下放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將“拍攝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並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確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調整後國家文物局行政許可項目目錄(26項)
國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