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我國決定自2011年起在珠江水域實行禁漁期制度。珠江禁漁期制度由農業部統一部署,珠江流域6省(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10月21日,農業部印發《關於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的通知》(農漁發[2010]40號,以下簡稱《通知》),並以農業部通告形式向社會發佈。
《通知》規定,禁漁水域範圍包括珠江在江西、湖南、廣東、廣西、貴州和雲南六省(區)的幹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禁漁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12時至6月1日12時。禁止作業方式為禁漁期間在禁漁水域範圍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通知》還要求珠江流域6省(區)各級政府和漁業部門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做好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執法管理,妥善解決好禁漁期間困難漁民的生活問題。並強調,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任務艱巨,希望沿江各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社會各界理解支持,切實保障珠江禁漁期制度順利實施。
珠江生物資源豐富,是我國南方水生生物資源基因庫和全國重要淡水漁業生産基地。近年來,隨著珠江流域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珠江生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承受的壓力不斷加大,珠江生物資源持續衰退、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珠江生物多樣性和漁業可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威脅。根據《漁業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要求,農業部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形成了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方案,報請國務院批准同意後正式向社會公佈並組織實施。
禁漁期制度是在天然水域主要經濟生物的繁殖期和幼魚生長期禁止捕撈作業,減少對水生生物産卵群體和幼體的損害,使水生生物資源得以休養生息,是一項直接、有效且國內外通行的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措施。我國分別在1995年和2003年全面實施了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長江禁漁期制度,為保護我國海洋和長江生物資源、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行珠江禁漁期制度,將有效控制和減少捕撈強度,為養護珠江生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珠江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