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有關部門獲悉,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由天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製定的《天津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23日正式發佈實施。
《辦法》實施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聘。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也可經市級事業單位主管機關批准,簡化程序進行招聘。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發佈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須于報名前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佈,同時也可在區縣政府網站、單位網站及其他媒體發佈,發佈時間應不少於7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採取考試或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考試科目或考核內容根據行業、專業以及崗位的特點設置。公開招聘面試根據崗位實際需要,採取答辯、結構化面談、情景模擬、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公開招聘考試成績確定後,組織考試的單位或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公佈考試成績。根據考試或考核、體檢、考察結果,經招聘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並對擬聘用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 異議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聘用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人事關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辦法》還就公開招聘工作實行回避制度以及嚴格紀律與監督等方面做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