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醫保覆蓋面,福建省又在全國率先出臺利好政策。年底前,福建省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退休人員),將可享受基本醫保待遇。日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各設區市須在今年12月31日前,將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含本省行政轄區內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駐閩部隊以及街道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含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範圍。
通知指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的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其職工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和省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保費,按規定享受基本醫保待遇;退休時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繳費年限的,繳費至國家和省規定年限,方可享受基本醫保待遇。
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前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的工齡,可累計視同為繳費年限。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招工的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工齡,原則上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按上述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仍有困難的,其職工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或新農合;待條件具備後,再轉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對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的人員,經身份認定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條件的,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
通知要求,各地要積極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在12月31日前,將2009年12月31日以前實施關閉破産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的退休人員,自願納入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範圍,併發放社會保障卡。上述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原則上按一次性補繳10年醫保費標準繳費,繳費資金採取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個人、同級財政補助等多渠道籌集。補繳人員的繳費基數時間點和籌資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確定。個人不願承擔繳費資金的,企業又無力幫助的,可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或新農合。
省級財政對已出臺文件並在年底前將符合條件的未參保關閉破産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的地區,按“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助。(記者 潘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