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以《管理辦法》等重要文件的正式實施為標誌,中央地勘基金結束4年多的試點運行,開始進入正式運行階段。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2號)指出,為加強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礦産資源勘查,建立礦産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兩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7章38條,由總則、管理機構職責分工、項目及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監督檢查、附則等組成。與試運行階段執行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週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42號)相比,《管理辦法》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地勘基金政策調控和分擔勘查風險的功能定位。《管理辦法》指出,地勘基金投資優先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重要成礦區帶的地質工作,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入礦産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對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産資源勘查項目,地勘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不與市場爭權,不與企業爭利。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地勘基金的投資方向。地勘基金支持三大類重點礦種的勘查,包括煤、鐵、銅、鋁、鉀鹽、鉛、鋅、錳、鎳、鈾、金等重要礦種,鎢、錫、銻、鉬、稀土、螢石、高鋁黏土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國家限制開採總量的重要礦種,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地勘基金出資的其他重要礦産。
三是細化了投資方式。《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勘查項目、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限制開採總量的重要礦種勘查項目、生態脆弱區和跨省(區、市)的礦産勘查項目、尚未登記礦業權且社會資金不願意承擔投資風險的其他重要礦産勘查項目等四類項目,由地勘基金進行全額投資。
四是完善了項目立項程序。重點是將原來規定向兩部申報項目和由兩部組織立項論證、發佈公告、公示等瑣細的具體事項,明確由基金管理機構具體操辦。同時,明確了立項指南常態化的思路。
五是細化財務管理。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的不同性質,分別執行全成本、部分成本預算標準,並明確項目費支出細目;明確了項目監理費的支出渠道;將試運行階段的竣工決算改為竣工結算。
六是明確了權益的處置政策。在總結試運行經驗的基礎上,《管理辦法》明確了權益處置的兩大原則:無論是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項目,還是合作項目,其投資收益統一執行國家出資礦業權價款的分成比例;實施中因遇不可抗力因素、合作方中途退出而中止項目,也要進行成果的權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