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
為貫徹落實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以下簡稱中央1號文件)有關要求,切實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受當時條件的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總體滯後,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的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不相適應。明晰集體土地財産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十分緊迫繁重。
(一)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觀需要。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況的過程,從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基礎薄弱的狀況,夯實管理和改革的基礎,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産權關係,將農民與土地物權緊密聯絡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迫切需要。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進而通過深化改革,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産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産權制度,是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前提,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城鄉統籌的動力源泉。
二、切實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強化成果應用
各地要認真落實中央1號文件精神,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力爭到2012年底把全國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做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要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集中人員、時間和地點開展工作,堅持依法依規、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優先和全面覆蓋的原則,注重解決難點問題。
(一)完善相關政策。認真總結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面的經驗,圍繞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爭議調處、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創新辦法,細化和完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政策。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二)加快地籍調查。地籍調查是土地登記發證的前提,各地要加快地籍調查,嚴格按照地籍調查有關規程規範的要求,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調查工作,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等基本情況。有條件的地方要製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地籍圖,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為基礎,製作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別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籍圖。縣級以上城鎮以及有條件的一般建制鎮、村莊,要建立地籍信息系統,將地籍調查成果上圖入庫,納入規範化管理,在此基礎上,開展土地總登記及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建立地籍成果動態更新機制,以土地登記為切入點,動態更新地籍調查成果資料,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確保土地登記結果的準確性。
(三)加強爭議調處。要及時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信息庫,及時掌握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爭議動態,有效化解爭議,為確權創造條件。
(四)規範已有成果。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範化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檢查工作,凡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沒有確認到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確認到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檔案資料以及不規範的,儘快補正完善;已經登記的宗地測量精度不夠的,及時進行修補測;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
(五)加強信息化建設。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同地籍信息化建設結合起來,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確權登記發證的同時,一併將地籍檔案數字化,實現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設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逐步實現土地登記資料網上實時更新,動態管理,建立共享機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會化服務程度。
(六)強化證書應用。實行憑證管地用地制度。土地權利證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可以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徵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證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依法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過確權登記,做到産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糾紛,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農用地流轉需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做好銜接,確保承包地流轉前後的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不受損害;對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調整的,必須以確權登記發證為前提。
充分發揮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在規劃、耕保、利用、執法等國土資源管理各個環節的基礎作用。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農用地流轉、土地徵收等各項重點工作挂鉤。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促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成立全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由成員單位有關方面負責人、聯絡員及工作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日常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要牽頭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市(縣)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法定主體,市(縣)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國土資源部門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編制實施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明確進度,定期檢查,抓好落實。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當覆蓋到本行政區內全部集體土地。
(二)週密部署安排。各省要抓緊摸清本地區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現狀,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加強人員培訓,落實責任制,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任務。
建立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匯總統計分析和通報制度。請省級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11年6月底將本地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展情況報辦公室,此後按季度定期上報工作進度情況,並逐步建立網上動態上報機制,辦公室將採取多種方式加強督促檢查。
(三)切實保障經費。相關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1號文件要求,統籌安排,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工作開展。
(四)加強土地登記代理機構隊伍建設。借助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等專業力量,提高確權登記發證的效率和規範化程度。
(五)宣傳動員群眾。各地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法律政策,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登記申報、土地確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國土資源部將適時召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場會,總結、推廣、宣傳典型經驗,為全國提供示範典型。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農業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