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南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出臺,將於今年10月起在海南省全面實行,為海南省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鎮居民基本生活,實現人人享有養老保障的目標邁出了堅實一步。
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設為10檔
《辦法》自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試行,2011年10月起在全省施行。
根據《辦法》,居民養老保險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個檔次。參保人員應按年一次性繳費,並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檔次繳費。繳費標準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居民養老保險實行政府補貼與繳費挂鉤,多繳多補。對於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給予每人每年30元補貼。對於選擇2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政府除按規定給予每人每年30元補貼外,按每增加一個繳費檔次另給予不少於5元的補貼。
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130元
《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政府對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鎮居民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基礎養老金標準隨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實際繳費年限在達到15年的前提下,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4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存儲額不足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時,由居民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支付。社會統籌賬戶不足支付時,由市、縣、自治縣財政給予補貼。
年滿60周歲城鎮居民可按月享受
年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亞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從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歲15年以上並實際繳費累計達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歲不足15年並按年實際繳費至60周歲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
歷年農轉非人員能夠提供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戶籍遷出、登出證明的,不受具有非農業戶籍滿l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須具有海口市、三亞市行政區域內戶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戶籍5年以上。
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城鎮居民未按照《辦法》規定繳納居民養老保險費,造成其達到60周歲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選擇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選擇退還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曾經有過單位工作經歷,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無任何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可在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規定享受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施行之日年滿60周歲且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城鎮居民,在個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不繳費,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礎養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補繳費至滿15年,以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城鎮居民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在同一時期內,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只能參加一種符合本人條件的社會養老保險,並相應享受一種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養老保險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困難群體政府予以扶持
按照《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評殘達到一級或者二級傷殘的殘疾人,城鎮獨生子女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或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參保人員,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享受城鎮低保人員、重點優撫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可由市、縣、自治縣財政為其代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對於獨生子女領證戶家庭的參保人員,政府除給予一定補貼外,再給予每人每年10元的繳費補貼。 (記者徐珊珊 通訊員梁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