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業部第1497號、第1562號”公告要求和農業部統一部署,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福建省、廣西區近日下發換發《海洋漁船檢驗和登記證書證件換發工作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和工作小組,全面啟用漁船檢驗和登記動態管理子系統,部署開展漁船檢驗和登記證書證件換發工作,這是農業部文件下發後第三批同時啟用漁船檢驗和登記管理兩個子系統換發漁船證書證件的省(區、市)。截止目前,全國已有山東省、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區等8個沿海省(區、市)漁業部門全面啟用漁船檢驗和登記動態管理子系統,開展漁船檢驗和登記規範化管理工作。
《實施方案》明確要求,新辦理或換發國內海洋漁船檢驗和漁船登記證書證件,均應使用全國海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按新樣式打印,舊版漁船檢驗和漁船登記證書證件同時廢止,並相應停止使用原單機版檢驗和登記發證系統。同時,《實施方案》對換證時間、換證範圍、換證原則和審批程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此次換發漁船檢驗和登記證書證件涵蓋所有海洋漁業船舶,具體包括國內海洋捕撈漁船、遠洋漁船、養殖船、輔助船和漁業行政執法船等,並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換證工作。《實施方案》還重點對漁業船舶名進行了規範,確保與農業部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決定對現有漁業船舶船名進行重新核準和統一升位,明確要求按新核準的船名換發新版漁業船舶檢驗和登記證書。《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漁船數據清理整合工作原則和具體方法,確保建成全國統一的海洋捕撈漁船檔案和動態管理數據庫。同時,《實施方案》還建立健全了換證工作信息反饋和督察機制,對換證工作中反映出的具體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建議,確保換證工作順利進行。
為規範和強化漁船管理,確保換證工作以及船名重新核準和刷寫等工作順利開展,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福建省和廣西區成立了由單位一把手為組長的領導機構和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工作小組,並要求轄區內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細化工作方案,組織業務骨幹認真做好漁船數據清理整合,以及漁船檢驗和登記子系統應用工作,確保全國新版漁船檢驗和登記證書證件換發工作正常開展。同時,《實施方案》還要求各級海洋漁業部門切實做好宣傳培訓和換證發動工作,強化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健全工作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並要求各級漁業部門嚴格把好審核關,對2011年5月1日以後仍應用原單機版系統發放漁船證書的,必須應用新系統重新核發漁船檢驗和登記證書證件,確保按時按質完成換證工作,保障漁民正常生産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