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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參動員部部長牟明濱就修改兵役法問題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31日 18時50分   來源:國防部網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已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1年10月29日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了幫助大家了解修改兵役法的主要情況,推動兵役法的貫徹落實,記者採訪了總參動員部部長牟明濱。

    問:請介紹一下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經過。

    答:《兵役法》是國家重要的軍事基本法。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軍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公佈實施。現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公佈實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作了修正。《兵役法》施行以來,對於推動國防和軍隊建設,保證兵役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和軍人家屬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加快推進,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徵集高素質兵員難,難以滿足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二是軍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夠明確,影響了部分青年獻身國防的積極性,致使軍隊吸引保留人才難;三是現行退役軍人安置制度不適應新的形勢,軍人退役安置困難。

    為解決這些問題,根據胡主席2005年3月14日關於“《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進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由總參謀部牽頭,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開。在全面組織調研、反復溝通協商、認真研究修改的基礎上,總參謀部于2006年9月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呈報了“關於送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請示”。此後,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法制部門進一步徵求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修正案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1年6月25日至7月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審議提出的意見,先後到一些軍隊單位和部分省、市進行了調研,廣泛聽取和徵求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1年10月24日至29日舉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

    兵役法的修改公佈,是軍地各級各部門共同努力的結果,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我國兵役工作實踐的總結和昇華,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精神。

    問:這次修改《兵役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什麼?

    答:這次修改《兵役法》,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胡主席關於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從我國的國情和軍情出發,本著有利於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有利於強化公民的國防觀念和調動適齡青年參軍積極性,有利於保障軍人合法權益和鼓勵安心服役的原則,緊緊圍繞解決國防和軍隊建設中存在的“徵集高素質兵員難、軍隊吸引保留人才難、退役軍人安置難”等突出問題,對現行《兵役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適應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的新要求。

    問:在平時徵集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兵役法修正案,在平時徵集方面,主要作了以下新的規定:一是適當調整徵集範圍,刪去了現行兵役法關於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徵的規定,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放寬至24周歲。二是明確了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並將兵役登記時間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與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畢業的時間銜接起來。三是明確了政府和社會有關方面在徵兵工作中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徵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徵集工作;在徵兵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兵役義務。通過以上規定,相信會有更多的優秀青年投身軍營,依法履行光榮的兵役義務。

    問:兵役法修正案對徵集大學生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修正案對徵集大學生入伍的優惠政策作了一些制度性規定,剛剛出臺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大學生士兵退役安置也有一些優惠政策規定,加上各部門的配套性規定,大學生入伍有多項優惠政策,比如:士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大學在校生入伍保留學籍,入伍後可以報考軍校,退役後可以複學;大學畢業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學費和學費補償政策;大學生在選取士官上優先,大學畢業生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提升為軍官;大學生複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這些優惠政策,有利於調動大學生參軍入伍的積極性,有利於為部隊輸送優秀兵員,也有利於大學生的成長成才。

    問:兵役法修正案對軍人待遇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兵役法修正案,增加了軍人基本待遇的規定,修正案規定: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待遇。現役軍人的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修正案還增加了現役軍人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勵制度,保險制度、福利待遇等規定。

    問:兵役法修正案為什麼增加了國防生的規定?

    答:培養國防生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著眼加快解決高素質新型軍事人才短缺問題,作出依託國民教育培養軍隊幹部的重大戰略決策。這項工作從2000年開始組織實施,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和軍隊四總部先後制定出臺了20多個法規性文件,這些規定比較全面、詳細地規範了國防生招收、培養、管理的各個環節,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依託高等學校選拔、培養國防生的制度,國防生已逐步成為現役軍官的重要補充來源之一。因此,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兵役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國防生的規定。

    問:兵役法修正案對軍官退出現役的安置是怎樣規定的?

    答:修改後《兵役法》對軍官退出現役的規定,主要是根據現行的軍官安置政策,進一步明確了軍官退役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後,採取轉業、復員、退休等辦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轉業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作復員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關就業優惠政策;符合退休條件的,退出現役後按照有關規定作退休安置。軍官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問:兵役法修正案關於傷、病、殘軍人的撫恤優待和安置是怎樣規定的?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兵役法修正案規定,傷、病、殘軍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採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殘疾撫恤金,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後,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問:如何把兵役法修正案中關於退役士兵安置的措施落實好?

    答:這次修改《兵役法》,對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了重要的調整完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具體的政策措施在本法有關條文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將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出臺具體明確的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保證退役士兵能夠得到妥善安置。

    問:兵役法修正案對法律責任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兵役法修正案,一是完善了法律責任。對平時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拒不改正的,處罰辦法由原來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修改為“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二是明確了領導責任。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法定兵役工作責任義務的,在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追究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三是明確了執法主體。修正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行政監察、公安、民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辦理。(何永才 記者鄭文達 特約記者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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