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青海省將實施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幫助重度殘疾人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生活水平,得到基本生活權益保障。
記者從青海省民政廳、青海省殘聯了解到,享受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本省戶籍、未享受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本人無經濟收入且殘疾等級為一級或二級的重度殘疾人。補貼標準為:城鎮每人每月100元;農村每人每月50元。
審批程序為:由重度殘疾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出具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填寫《重度殘疾人享受生活補貼審批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殘聯審核,審核同意後轉同級民政部門審批,對經審核或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經審批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填發《青海省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證》。
由青海省政府辦公廳批轉的《關於建立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的意見》要求,各地要做好生活補貼制度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認真落實城鄉低保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城鄉低保,並加強動態管理。對已成年重度殘疾人分戶後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及時按規定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已納入城鄉低保並享受分類施保救助的重度殘疾人,按照青海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增發分類施保發放標準50%的救助金。縣級民政、殘聯要建立重度殘疾人補貼對象管理檔案,省、州(地、市)、縣(市、區)三級民政和殘聯要建立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記者 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