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察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部門、各單位統一制訂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統籌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強對年休假的管理,規範請假銷假手續,切實維護工作人員休假權利。
《通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安排休年休假的,應按規定全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應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的假期,工作人員參加上級組織的榮譽性休假活動的時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的,從下月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天數;當年11月底以前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可在當年11月底前按規定的休假天數享受年休假;當年12月1日以後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從年度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
《通知》規定,對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假又不按規定支付休假工資報酬的,責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