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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率先出臺物業服務地方標準並於12月起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8日 09時01分   來源:福建日報

    記者7日從福建省紀念物業管理改革發展30週年暨表彰大會上了解到,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全國率先出臺地方標準《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規範》,于12月起開始實施。《規範》明確了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服務質量評價方法,並對當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規定。

    針對前期物業和開發商因公共設施配備問題互相推卸責任等,《規範》明確,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在現場查驗的20日前,開發建設單位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現場查驗應形成書面記錄;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針對物業和業主鬧矛盾、物業未進行交接連夜撤場等問題,《規範》明確,退出的物業在辦理物業項目交接時,應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承接物業項目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及檔案資料進行清點驗收,與業主委員會共同確認交接內容和交接結果,形成書面記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應自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並與業主委員會成立移交小組,負責處理相關債權債務和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等事務。

    針對小區內停車收費等問題,《規範》明確,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其收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已成立業主大會的,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車輛停放收取場地使用費的,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並支付代收酬金,場地使用費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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