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從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就業促進條例》的相關規定:內蒙古各類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內蒙古明確規定:內蒙古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比例計算安排殘疾人不足一人的單位,可以免於安排殘疾人就業,但應當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據了解,內蒙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於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教育以及自主創業等方面,收支和使用情況需要按年度分轄區向社會公佈。
內蒙古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每年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和殘疾職工社會保障情況納入勞動監察範圍,依法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