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青海省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青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
青海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普遍調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調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時,充分考慮青海自然條件艱苦因素,青海對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青海總體調整水平達到月人均251元,調整幅度達到13.96%,高於全國月人均150元的平均水平。
此次調整範圍包括參加青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職)人員;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3】133號)和《關於印發〈關於解決青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包括普遍調整、特殊調整兩個部分。
普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以及按照133號文件和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按30元增加;考慮青海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特殊調整: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 2001年1月1日後退休,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款以上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調整基本養老金範圍的人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予以傾斜,達不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具體補助辦法按原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執行。
據了解,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關懷下,青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特別是從2005年起,連續八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而且調整幅度逐年加大。青海按照省委省政府“小財政、大民生”的執政思路,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切實結合青海特殊的省情,研究制定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使今年的調整達到歷次調整中增幅最高。
與往年相比,此次調整呈現出以下幾個亮點:一是將按照133號文件和191號文件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以及“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和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同標準調整基本養老金,實現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政策的並軌,即:基本調整都按115元的標準增加,在此基礎上,同時享受按繳費年限、高齡傾斜和艱苦地區因素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重點向企業退休高工傾斜,大幅度提高了企業退休高工的基本養老金。二是青海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加大了傾斜力度,特殊調整部分人均增加391元。企業退休高工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651元,增加幅度達到36.2%,充分體現了對這部分人員的照顧和傾斜。三是考慮青海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對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再增加65元,與去年相比(55元)又增加了10元,使青海省的企業退休人員連續4年享受到因自然條件艱苦因素增加的養老金,且今年的增幅最大。(記者/幼麗 辛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