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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明確保險公司案件責任人員任職資格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3日 19時27分   來源:保監會網站

關於明確保險公司案件責任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2〕26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

    為了加強對案件責任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強化案件問責工作,根據《公司法》、《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保監發〔2010〕12號)第九條及公司相關制度嚴肅處理。

    二、保險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核準其任職資格:

    (一)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但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滿未逾3年;

    (二)構成其他犯罪被判處刑罰但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滿未逾2年;

    (三)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經濟犯罪,構成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未逾3年;

    (四)構成其他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未逾2年;

    (五)保險公司在報送任職資格申請文件時,有犯罪記錄的,應註明當事人犯罪及刑事處罰情況。包括:何時因何種原因被判處犯罪、判處罪名,以及有關刑事處罰的情況。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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