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委、省政府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範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7月1日起,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以外,將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改為業務指導單位,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據介紹,《方案》推出了許多創新舉措,並著眼于穩妥推進,具有廣東先行先試的特色。
此前,廣州、深圳、汕頭等地已對社會組織直接登記進行過規定。此次《方案》印發意味著我省全面鋪開社會組織改革。
建立六項機制監管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登記不用再找主管單位當“婆婆”,這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據了解,目前法律法規規定需經行政許可的,將繼續實行前置審批,如民辦社科機構、民辦教育機構、民辦醫療機構、民辦福利機構等。
《方案》明確了廣東省社會組織發展的總體目標:數量每年增長10%以上,到2015年,全省社會組織總量達到5萬個以上,平均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5個以上,其中珠三角達到每萬人8個以上,形成發展有序、門類齊全、層次多樣、覆蓋廣泛的發展格局。
省民政廳廳長劉洪認為,廣東省社會組織已進入了發展的黃金時期。《方案》提出建立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制度;提出在省和地級以上市實施社會組織扶持發展專項計劃,建立孵化基地;在省、市、縣(市、區)設立孵育專項資金,採取分類扶持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給予補助。
據了解,在降低門檻、放寬準入條件的同時,對社會組織的監管措施將更加嚴格。《方案》提出建立社會組織依法監管六項機制: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社會組織自律監管機制、分類監管機制、健全退出機制、信息公開機制以及等級評估機制。
允許“一業多會”打破字號限制
《方案》提出引入行業協會競爭機制,允許“一業多會”,允許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小類標準設立行業協會,允許按産業鏈各個環節、經營方式和服務類型設立行業協會,允許跨地域組建等。
劉洪説,一直以來,“一業一會”容易讓各行業協會處於壟斷地位,沒有競爭壓力。無論做得好不好,存在“先入為主”、“只此一家,別無他店”的不良格局,幾乎無法再成立第二個類似行業協會與之競爭。洪表示,此次改革借鑒香港等地的經驗,推行“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可以按大行業、中行業、小行業設立行業協會;也可按産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設立行業協會;現有行業協會管理不規範、公信力不高、發揮作用較差的,也可以再設立新的行業協會。以此激發行業協會通過提升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吸引會員,承接政府轉移的職能。
據了解,我省還打破了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字號限制,《方案》明確允許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名稱使用字號,探索將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從省下放至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逐步實現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去行政化、去級別化。
劉洪説,此舉突破名稱資源不足的局限性,鼓勵和滿足了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發展需求。今後申請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可以使用“愛心”、“樂善”等字號。
嚴格限制機關人員在社會組織兼職
為全面強化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方案》從完善治理結構、建立行業誠信、加強隊伍建設、明確服務重點、履行社會責任、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劉洪介紹,隨著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改為業務指導單位,我省將嚴格限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組織兼職。社會組織落實“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民間化、自治化、市場化進程將明顯加快。
據了解,《方案》提出培育發展群眾生活類社會組織,降低登記條件,給予資金扶持,大力培育發展基層群眾生活類社會組織;打破異地商會的登記限制,將異地商會的登記範圍從地級以上市擴大到縣(市、區),登記管理權限從省下放至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
《方案》還提出拓寬社會組織參政議政渠道,將社會組織代表人士納入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推薦範圍,增加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中社會組織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溝通協調機制,在出臺涉及行業發展、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等政策要注意聽取相關社會組織意見,廣泛徵詢民意。
建各級分管領導牽頭聯席會議制度
劉洪説,《方案》是在中央提出創新社會管理,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強社會建設、構建新的社會治理結構的要求下制定的。2009年7月簽署的《民政部、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同推進珠江三角洲地區民政工作改革發展協議》,賦予廣東簡化社會組織登記手續、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等先行先試任務。
他表示,貫徹落實《方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建立由各級黨委、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確保各項工作始終在黨委、政府領導下穩步推進。全面建立省、市、縣(市、區)三級社會組織黨工委和群團工委。構建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系,強化工青婦等群團組織樞紐型功能,團結、聯絡、吸納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二是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對法律法規有所規定的社會組織,加強審核把關,繼續實行前置審批;重點培育、優先發展工商經濟類、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群眾生活類社會組織,放寬準入門檻,簡化登記程序,為社會組織加快發展提供良好政策環境;試點先行,穩步鋪開,堅持監督管理與培育發展並重,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確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記者 李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