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加強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
衛發明電〔201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療及其他醫療服務工作,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了《艾滋病防治條例》,2010年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8號,以下簡稱《通知》),2012年印發了《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動計劃》;我部于2004年、2005年先後下發了《關於印發<關於艾滋病抗病毒治療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4〕106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艾滋病抗病毒治療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10號)。根據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及有關要求,為加強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醫療服務工作,現重申以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醫療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醫療服務工作,是落實 “四免一關懷”政策,體現社會對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關愛的具體措施,關係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合法權益,關係到社會和諧穩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實落實“五擴大六加強”政策,高度重視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醫療服務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接受醫療救治的權利,確保接觸救治的醫務人員自身安全。
二、加強艾滋病定點醫院能力建設,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在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療工作的同時,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統籌考慮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綜合診療需求,指定具備條件的醫院承擔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醫療服務工作,並將定點醫院名單向社會公佈。定點醫院要加強設備、設施、人員、技術等能力建設,加強醫務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綜合醫療服務水平。
三、落實首診(問)負責制,嚴禁推諉或者拒絕診治
醫療機構要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艾滋病防治條例》有關要求,嚴格落實首診(問)負責制。對門診、急診、住院和自願諮詢檢測過程中發現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積極、科學、妥善地做好接診和相關處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診治。在不具備提供相關醫療服務診療條件時,醫療機構要及時將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轉診至定點醫院,或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轉診等相關事宜;不適宜轉診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定點醫院相關醫務人員到接收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工作。
四、加強醫務人員培訓,做好艾滋病職業防護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務人員全員培訓,重點培訓艾滋病診療方案、感染控制措施、工作流程等。醫療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醫務人員艾滋病職業防護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科學制定相關工作預案,如出現意外情況要及時妥善處置。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保證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對推諉或者拒絕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診治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衛生部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