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會同民政部日前聯合印發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對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撫恤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對各地予以補助,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中央財政撫恤補助標準;中央財政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撫對象人數和規定標準,測算下達撫恤補助資金,並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地區適當傾斜。
《辦法》要求各地及時撥付中央財政撫恤補助資金,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力度,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保證優撫對象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