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燃煤電廠脫硝設施驗收及落實脫硝電價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13年1月1日起,脫硝電價政策由14個省份試點擴大到全國所有省份。
《通知》對驗收程序和驗收時限提出了明確要求。現有燃煤機組進行脫硝改造的,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環保驗收;新建燃煤機組同步實施脫硝改造的,由環境保護部委託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對脫硝設施進行先期單項驗收。在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文件。
《通知》規定了享受脫硝電價補貼的三項條件:一是安裝脫硝設施的燃煤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新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應的排放限值要求;二是脫硝設施必須安裝分散式控制系統,實時監控脫硝系統運行情況和存儲歷史數據;三是脫硝設施必須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設施,通過環保有效性審核,並取得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誌。
《通知》指出,2013年1月1日前建成投運並通過驗收的燃煤發電機組脫硝設施,尚未執行脫硝電價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脫硝電價;2013年1月1日後建成投運的脫硝設施,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脫硝電價。以“點對網”方式跨省、區送電的燃煤發電機組脫硝設施,經當地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並經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向落地省價格主管部門或區域電網公司提出申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脫硝電價。
這位負責人説,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建成脫硝設施的燃煤機組裝機容量達到2.25億千瓦,按照當前脫硝電量每千瓦時補貼8厘錢標準,年脫硝電價補貼將超過100億元。脫硝電價政策的全面實施,將大大推進全國氮氧化物減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