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工作,現就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第90號令發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根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等規定,開立一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存款賬戶)。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後,應當選擇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託管銀行)開立交易所市場交易資金結算專用存款賬戶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金結算專用存款賬戶,分別用於投資交易所證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可以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門用於股指期貨保證金結算的專用存款賬戶。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開立上述三類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區分自有資金和由其提供資産管理服務的客戶資金分別開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每只開放式基金應當單獨開戶。
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書面批復以及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託管銀行的託管資格書面文件、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與託管銀行的託管協議,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專用存款賬戶的,還需同時提供中國人民銀行批復試點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文件以及託管銀行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資格許可書面文件。
三、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是: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出售證券所得、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從依據本通知開立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劃入的資金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是:買入證券支付的價款、匯出本金和投資收益、支付投資相關稅費、劃出至依據本通知開立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出。除開放式基金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如需匯出投資收益的,應當提供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相關稅務證明。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專用存款賬戶與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自有資金賬戶、客戶資金賬戶和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不同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也不得劃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據本通知所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託管銀行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佈)、《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撤銷及管理等業務。
六、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其託管銀行應當是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委託該託管與結算代理銀行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並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中的相關規定。
七、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機構基本情況説明;
(二)人民幣資金來源及規模説明;
(三)投資計劃書;
(四)債券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五)登記註冊文件或監管機構批准成立的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批復及其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
(十)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處罰的説明;
(十一)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宏觀管理要求和試點發展情況,對總體投資比例和品種做出規定和調整。
九、託管銀行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在業務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銷戶信息、獲批准的投資額度、所募集資金金額、資金跨境劃轉信息、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産配置總體情況。
託管銀行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在每月結束後的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信息的匯總報表。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其結算代理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報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結算和託管等信息。
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託管銀行的賬戶管理、資金匯出入和信息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託管銀行在辦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防範利用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1〕3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