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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鋁行業規範條件》及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4日 10時28分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 第36號

    為進一步加強鋁行業管理,遏制鋁行業重復建設,化解電解鋁産能過剩矛盾,規範現有鋁企業生産經營秩序,引導廢鋁再生利用行業有序發展,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鋁行業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促進鋁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經商有關部門,制定《鋁行業規範條件》,現予以公告。

    附件:鋁行業規範條件.doc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8日

《鋁行業規範條件》解讀

    一、修定並頒布《規範條件》背景是什麼?有何重要意義?

    為落實《鋁工業“十二五”發展專項規劃》,適應近年來鋁行業技術進步和産業快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業管理,應有關部門、地方政府、金融、行業協會、設計研究單位和廣大生産企業提高行業準入標準、開展行業規範管理的呼聲和訴求,我部在廣泛聽取行業協會、地方工業主管部門、重點企業、設計研究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會同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督總局等部門,對《鋁行業準入條件(2007年)》(以下簡稱《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並將名稱修改為《鋁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

    我國是世界鋁生産大國,氧化鋁和電解鋁産量均居世界第一位。但在快速發展中也存在資源保障程度低、電解鋁和再生鋁産能過剩、氧化鋁和電解鋁大多數企業未經國家核準、産業競爭力不強等突出問題,2012年鋁冶煉行業實現利潤僅9.3億元,2013年1到5月,虧損3.5億元,眾多企業虧損嚴重。2012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把化解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品種産能過剩矛盾作為結構調整的工作重點,要通過嚴格執行準入標準,淘汰一批落後産能。因此,亟需對《鋁行業準入條件(2007)》進行修訂,提高準入標準,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辦法,對行業發展進行引導和規範。

    近年來我國鋁行業在技術進步、節能減排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自主開發的異型陰極槽等鋁電解節電技術居世界領先,500千安大型預焙槽等已經得到應用,低溫低電壓鋁電解節能技術取得了突破,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已基本實現産業化。根據國家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的要求,鋁土礦山已經下放地方核準。總之,國內鋁行業在産業政策、産業規模、工藝技術和裝備、資源和能源消耗、環保等指標方面,與2007年相比均發生了巨大變化。因此,為適應鋁工業發展的實際,引導鋁行業技術進步,修訂原《準入條件》是非常必要的。

    二、《規範條件》的作用有哪些?

    不同於以往新建項目的核準、審批或行政許可,《規範條件》關注佈局與規模、産品質量、工藝與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和社會責任等企業等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對現有鋁工業實施全口徑的行業規範、引導國內現有鋁産業健康發展。現有企業只要符合這些基本條件,就能自動納入國家鋁行業的規範管理,因此《規範條件》將有助於對現有鋁企業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本次修訂著重突出了鋁行業結構調整,要求新建項目按《規範條件》進行建設,現有企業採取措施達到《規範條件》要求。希望通過新《規範條件》的貫徹實施,加快推動鋁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規範企業生産行為,通過公告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引導信貸等社會資源支持符合符合産業政策的企業發展,也為其他職能部門開展管理提供依據。

    三、《規範條件》制定的原則有哪些?

    《規範條件》制定的原則包括:

    (1)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産業政策和規劃;

    (2)符合鋁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

    (3)充分考慮我國鋁工業目前發展水平,以現有鋁企業生産經營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為基礎;

    (4)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選擇鋁行業常用指標;

    (5)指標盡可能與産業政策、規劃和相關標準的規定保持一致,對於實際生産中已發生較大變化、原有規定已不適應的指標,參考典型企業數據和行業平均水平進行制訂;

    (6)對難以量化的指標,給出明確的限定或説明。

    四、為何將《準入條件》改為《規範條件》?

    準入條件的內含是行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佈局與規模、産品質量、工藝與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産和社會責任等6個方面,但“準入”二字從字面上理解,容易産生審批或行政許可的歧義。為貫徹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減少審批的改革精神,借這次的修訂,在對原《準入條件》涉及的審批內容進行修改的同時,簡化了申請辦法,並決定從標題上將原《準入條件》改為《規範條件》。

    五、在品種選擇方面是怎麼考慮的?

    由於鋁加工已經完全市場化,且品種眾多,新産品不斷出現,《規範條件》難以覆蓋,因此,取消了鋁加工相關內容。鋻於目前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技術在大唐國際已基本實現産業化,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山西朔州等地區有多個氧化鋁項目擬建,有色金屬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也將其列為發展重點,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到2015年,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産能達到360萬噸。考慮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對資源、技術、環保等要求較高,此次修改增加了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相關條件。

    六、在佈局方面有哪些修訂?

    根據環境保護部意見,增加了在生態旅遊示範區、森林公園不得佈局新建鋁冶煉企業。將“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鋁冶煉(電解鋁、氧化鋁、再生鋁)企業及生産裝備”,改為“敏感區域附近建設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企業,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主要原因是,原《準入條件》中1公里缺乏依據,不同地區、不同風向防護距離是不同的,經研究採用環保部最新修訂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中防護距離相關規定的説法。

    七、在規模方面有哪些變化?

    取消了鋁土礦需經國家核準及對總規模和服務年限的要求。根據氧化鋁生産設備進一步大型化的發展趨勢,將利用進口鋁土礦的氧化鋁項目的起步規模由60萬噸以上提高到80萬噸及以上,境內外資源保障年限不變。增加了“利用高鋁粉煤灰資源生産氧化鋁項目必須接近粉煤灰産地,起步規模應達到年生産能力50萬噸及以上,並落實高鋁粉煤灰資源、水資源和交通運輸等外部建設條件,高鋁粉煤灰資源保障服務年限應不得低於30年。”

    八、如何引導電解鋁企業提高競爭力?

    與原《準入條件》相比,增加了“鼓勵電解鋁企業通過重組實現水電鋁、煤電鋁或鋁電一體化。”方面的內容。

    九、對於鋁用炭素在規模等方面有哪些變化?

    考慮採用混捏技術的鋁用炭素生産線規模一般在15萬噸/年較為合理,而目前我國鋁用炭素廠小而分散,應提高規範門檻。因此,提高了獨立鋁用炭陽極項目生産規模,禁止建設15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陽極項目和2萬噸/年以下的獨立鋁用炭陰極項目。

    十、新建項目資本金比例有哪些新的變化?

    原《準入條件》中,鋁礦山、冶煉、再生利用項目資本金比例要達到35%及以上。根據《國務院調整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的通知》的規定,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必須達到40%。

    十一、為何增加産品質量?

    原《準入條件》沒有質量方面要求,為規範企業生産和經營,引導企業提高生産工藝技術水平,修訂後《規範條件》增加了鋁錠及最新的冶金級氧化鋁和預焙陽極炭塊産品質量標準。

    十二、對鋁土礦開採有何新的要求?

    與原《準入條件》相比,新的《規範條件》適應國內鋁土礦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增加了對與煤礦伴生的鋁土礦的開採要求,增加了依據鋁土礦資源情況增設脫硫和除鐵生産系統。

    十三、氧化鋁生産工藝選擇為何增加串聯法工藝?

    由於國內串聯法生産氧化鋁技術已成熟,低鋁硅比鋁土礦資源綜合利用率高,鹼耗及赤泥含鹼低,增加了串聯法生産工藝,取消了原《準入條件》中的投資及能耗相對較高的聯合法(主要指混聯法)生産工藝。

    十四、新的《規範條件》對電解鋁槽型和陽極生産有何要求?

    根據鋁行業技術進步和設備大型化的發展趨勢,新建電解鋁項目必須採用400kA及以上電解槽,現有電解鋁生産線要達到160kA及以上預焙槽。

    考慮到近年來我國進口低廉高硫焦趨勢明顯,但高硫焦帶來污染問題嚴重,且影響後續電解鋁生産,應加以控制,修訂後的《規範條件》新增了“鋁用炭陽極項目採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時,必須配備高效的煙氣脫硫凈化裝置”。

    十五、對再生鋁生産工藝有哪些修訂?

    原《準入條件》對工藝技術和裝備沒有明確,修訂後的《規範條件》新增了“必須採用雙室爐、帶蓄熱式燃燒系統滿足廢煙氣熱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屬回收率等的先進熔煉爐型,並配套建設鋁灰渣綜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設備設施。現有再生鋁生産系統,應採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有機物”。

    十六、修訂後氧化鋁能耗是怎麼考慮的?

    近年來,隨著氧化鋁生産裝備大型化、餘熱回收利用以及管控一體化水平的提高,氧化鋁生産能耗不斷下降,因此,新的《規範條件》與原《準入條件》相比,新建拜耳法及其他工藝氧化鋁企業綜合能耗分別由500千克標煤和800千克標煤,修訂為480千克標煤和750千克標煤,新增新建利用粉煤灰生産氧化鋁系統綜合能耗必須低於19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含副産品)。現有拜耳法由52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改為500千克標準煤,其他工藝由900千克標準煤/噸氧化鋁改為800千克標準煤。

    十七、為何增加鋁液電解交流電耗?是怎麼確定的?

    電解鋁作為高能耗産業,電耗是重要的規範標準,為突出能耗指標,修改後的規範條件將噸鋁電耗作為必須類規範指標,同時考慮到可考核性以及適應目前企業直接將鋁液銷售給附近鋁加工企業的現狀,增加鋁液電解交流電耗,並結合技術進步,將新建或改造項目的噸鋁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定為12750千瓦時,對於現有企業,噸鋁鋁液電解交流電耗為13350千瓦時。慮到目前電解鋁企業均採用低電壓操作,將新建項目電流效率94%和現有企業電流效率93%,適應降低,分別調到應達到93%和92%。

    十八、再生鋁綜合能耗是怎麼考慮的?

    原《準入條件》沒有明確具體指標,修訂後《規範條件》明確了新建及改造再生鋁項目,綜合能耗應低於130千克標準煤/噸鋁,現有企業應低於150千克標準煤/噸鋁。

    十九、這次修訂在氧化鋁資源消耗和綜合利用方面進行了怎樣修改?

    考慮到我國鋁土礦石鋁硅比不斷下降,氧化鋁回收率有所降低;因採用大型設備及其優化配置,新建氧化鋁廠的佔地面積減小;採用赤泥壓濾、乏氣回收等措施後,水耗降低等因素。修訂後的《規範條件》增加“鼓勵增加赤泥綜合處理回收技術及流程,進一步提高氧化鋁的回收率並降低鹼耗”。對於新建項目,採用鋁硅比7及以上的拜耳法,氧化鋁回收率應達到80%以上,新水≦3噸,佔地≦0.5m2。其他工藝與原《準入》不變。高鋁粉煤灰:氧化鋁回收率應達到85%及以上,新水應低於10噸,佔地面積應小于1.6m2,硅鈣渣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必須達到96%以上。現有企業,對於採用鋁硅比5.5以上的拜耳法,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使用礦石鋁硅比5.5及以下的,應採用先進可靠技術對尾礦和赤泥進行綜合利用,盡可能提高氧化鋁綜合回收率,降低鹼耗和水耗。

    二十、電解鋁資源消耗和綜合利用是怎麼考慮的?

    通過採用新型煙氣幹法凈化技術以及採用大容量預焙槽,修訂後的《規範條件》中,將現有企業氧化鋁單耗由原《準入條件》中的1930千克/噸鋁降為1920千克,陽極凈耗由430千克/噸鋁降為420千克/噸鋁,新建項目氟化鹽消耗由25千克/噸鋁降為18千克/噸鋁,現有企業氟化鹽消耗由30千克/噸鋁降為20千克/噸鋁,新建項目及原有企業用水由7噸/噸鋁和7.5噸/噸鋁降為3噸/噸鋁,新建項目佔地面積由3平方米/噸鋁降為1.5平方米/噸鋁。

    二十一、對再生鋁的資源消耗和綜合利用有何要求?

    原《準入條件》沒有明確具體指標,通過大量調研,修訂後的《規範條件》明確了“新建及改造再生鋁項目鋁的總回收率大於95%,現有再生鋁企業鋁的回收率大於91%,最終廢棄鋁灰渣中鋁含量小于3%”。

    二十二、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産方面有哪些修訂?

    根據國土資源部和環保部意見,修訂後的《規範條件》,突出了對保護環境、節能減排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指標和要求。提出鋁土礦要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障金制度,編制礦山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鋁冶煉企業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國家《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將電解鋁項目氟排放量由低於1千克/噸鋁提高到0.6千克/噸鋁,並要求安裝在線監測,並對電解、焙燒車間天窗等部位定期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測。

    根據安監總局意見,進一步強調了新建和改造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

    二十三、為何將監督管理修改為規範管理?

    原《準入條件》監督管理辦法主要是對其他部門提的工作要求,考慮到我部職能,將這部分內容取消,增加了規範管理辦法,明確規範的相關程序,增加了規範報告編制大綱,便於地方和企業編報規範申請報告。

    二十四、企業如何申請?如何組織審查和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鋁行業規範管理工作。申請規範的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及再生鋁企業須編制《鋁行業規範申請報告》,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地方企業通過本地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並抄送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範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

    3.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規範標準,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符合規範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二十五、為什麼要對已公示的企業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社會監督能夠使企業切實按照《規範條件》要求,加強自身管理,提高企業整體水平;對於不能執行《規範條件》的企業,社會監督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動態管理主要針對經過公示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將撤銷其資格。因此通過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能夠保障《規範條件》執行的公正、公平,增加執行過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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