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從寧夏自治區人社廳獲悉,自治區出臺《寧夏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劍指騙保等行為。該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人社廳相關人士介紹,《辦法》規定,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和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有下列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票據等資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允許非參保人員以參保人員名義就醫;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應當由參保人員自費的醫療費用;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憑證購買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藥品或者非醫療用品;採取虛記費用、將非醫保支付項目串換為醫保支付項目;超標準收費或者分解、重復收費;通過虛構購藥事實,將參保人員個人醫療保險基金賬戶變現;不按照病情需要濫用大型設備檢查、貴重藥品或者向參保人員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療服務;轉借醫療保險服務終端機給非協議服務單位使用或者代非協議服務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進行結算;明知是虛假報銷憑證而支出基本醫療保險金;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反以上規定之一的,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辦法》對參保人員也作出要求。參保人員不得有下列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將本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提供給他人或者醫療機構使用;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參保人員違反以上規定之一的,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為參保人員出具虛假證明,幫助參保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