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中國證監會公佈《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以來在固有資金投資方面受到較多限制,只能投資于基金、國債以及設立境內外子公司等。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資金不能再進行其他投資。隨著基金行業和財富管理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現代財富管理機構轉型,對於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的過嚴限制影響了公司業務拓展和對外投資,不能適應基金行業發展的要求。按照“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總體思路,應適當放開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的限制,引導基金行業建立靈活有效的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機制。
前期,中國證監會根據現有《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固有資金進行基金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並於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2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5家機構的31條反饋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證監會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調整包括:一是將列舉固有資金的具體投資範圍調整為對固有資金投資提出原則性、指標性要求,規定固有資金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50%;二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4號)相關條款銜接,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暫停繼續運用固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情況;三是完善監督管理方面的條款,包括固有資金運用的風險控制和稽核、防火墻制度的建設以及行政監管措施的具體類型。此外,證監會對合理的文字性修改建議予以採納吸收。
《暫行規定》明確了固有資金運用的定義、擴大了固有資金的投資範圍,同時提出了固有資金運用的原則及要求,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決策交易、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強對固有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以及證監會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等內容。
新聞發言人表示,《暫行規定》的公佈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有了統一規定,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投資提供了較為靈活的選擇。這將有利於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的使用效率和自主性,推動公司進行業務創新,鼓勵公司參股與資産管理業務相關的機構,提升基金行業整體競爭力和影響力。
新聞發言人還強調,《暫行規定》在放鬆固有資金投資限制的同時,還要求固有資金運用應當要遵循謹慎穩健、分散風險的原則,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要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則,建立防火墻制度和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管理,避免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之間發生利益衝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行為,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