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75號公告,公佈了漿粕(cellulose pulp)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
商務部初步認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産品存在傾銷,其中美國公司傾銷幅度為18.7%-29.8%,加拿大公司傾銷幅度為0.7%-50.9%,巴西公司傾銷幅度為6.8%-49.4%,中國國內漿粕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對進口漿粕採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該産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保證金率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本次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主要用於生産粘膠纖維(如粘膠短纖、粘膠長絲)等化學纖維(不含醋酸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