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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中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守則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26日 18時01分   來源:教育部網站

    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和《中小學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以下簡稱《守則》)。12月24日,教育部督導辦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制定《規程》和《守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明確提出要“強化國家教育督導”。開展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落實《決定》要求的具體體現。2012年5月,教育部印發《教育部關於加強督學責任區建設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了督學責任區的設立原則和職能、責任督學的任務和工作要求。同年9月,國務院頒布《教育督導條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督導機構要指派督學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條例》和《意見》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今年9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簡稱《辦法》),對責任督學經常性督導工作作出進一步規定。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定並出臺《規程》和《守則》,對責任督學如何開展督導工作進行詳細的規定和説明,有利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國際上美國、法國、英國等教育強國,都將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或隨訪督導作為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教師發展、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舉措。我國目前很多省市,如湖南、重慶、山東濰坊等地,對責任督學如何開展督導工作有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在工作實踐中探索總結出很多經驗。及時提煉各地經驗,形成科學規範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規程》和《守則》,是對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有利於指導各地責任督學更好地開展掛牌督導工作,確保《辦法》的有效落實。

    2.問:制定《規程》和《守則》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一是有利於規範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確保《辦法》有效落實。《辦法》規定了中小學校掛牌督導的性質、責任督學的選聘配備、職責任務、工作要求、培訓考核以及工作條件保障和督導結果運用等,它的出臺標誌著我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正式建立。但僅有《辦法》還不夠,需要相關配套文件作為補充和完善。《規程》和《守則》對如何開展督導工作、對責任督學有哪些具體要求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説明,為責任督學更好地實施掛牌督導提供了指導和規範,有利於推動《辦法》的有效落實。

    二是有利於加強對學校的監督和指導。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強調依法對中小學校進行監督和指導,督導事項多、要求高、專業性很強,《規程》和《守則》規定了開展中小學校掛牌督導工作的內容、方式、程序和步驟,對責任督學做什麼、不做什麼、怎樣做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説明,有利於指導責任督學依法、科學地對學校實施常態化、公開化的監督和指導,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提高教育質量,切實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

    三是有利於轉變政府教育管理職能,落實黨的群眾教育實踐活動基本要求。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必須在簡政放權、尊重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同時,強化對學校的監督指導。在《辦法》的基礎上施行《規程》和《守則》,有利於責任督學對學校管理、教育教學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與指導,提高了督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規程》和《守則》明確了如何在群眾中調查走訪,如何對待督導對象等內容,貼近了責任督學與學校、師生、家長之間的聯絡,使得教育督導工作很好地貫徹落實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具體要求。

    3.問:《規程》主要規定有哪些?

    答:《規程》共十八條,明確了制定規程的目的,詳細規定了開展中小學校掛牌督導工作的內容、方式、程序和步驟,並對責任督學走訪調查、反饋意見、督促整改、撰寫督導報告、上報工作情況、接受檢查考核等提出具體要求。

    4.問:《規程》對掛牌督導工作的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意見》明確指出督學在教育督導部門的指導下,採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開展督導工作。《規程》規定的掛牌督導工作方式是和《意見》一致的,並且對每種方式如何開展工作進行了具體説明。比如,校園巡視應認真檢查教學樓、辦公樓、實驗室、學生宿舍、食堂、廁所等設施設備,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衛生等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排除安全隱患;推門聽課應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情況下進行,責任督學可隨機進入課堂,通過聽課了解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授課方式、課堂互動、教學效果等教學情況,應做好課堂記錄,並在課後與教師溝通,提出意見;查閱資料包括了解學校校務管理、財務管理、教學管理、人事管理、後勤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以及學校有關會議和活動記錄、學生學籍檔案、財務賬目、教師教案、學生作業等。

    5.問:《規程》對掛牌督導工作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規程》規定,責任督學每次開展督導,應制定具體方案,明確督導任務和督導重點,填寫學校督導備案表,包括督導學校、時間、目的和內容。實施督導應出示督學證,可通過校園巡視、推門聽課、查閱資料、問卷調查、座談走訪等方式了解情況、發現問題,以記錄、拍照、錄音、複製文件等方式,對現狀、問題、意見等進行記錄。督導結束後,責任督學應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形成反饋意見,及時和學校溝通交流。對在督導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書面報告教育督導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由教育督導部門向學校及相關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責任督學應根據《整改通知書》要求,督促學校或有關部門認真整改。

    6.問:《規程》對責任督學開展督導工作還有哪些規定?

    答:《規程》第八條對責任督學查閱資料作出規定,要求尊重學校辦學特色,不宜公開的信息要嚴格保密;第十條對責任督學座談走訪作出規定,要求責任督學必要時可通過暗訪、單獨訪談、相關人員回避、匿名問卷、保密承諾等方式進行訪談,要保護走訪調查對象隱私,鼓勵説真話、講實情;第十五條對責任督學每月報告工作情況、每年進行督導工作總結、接受教育督導部門檢查和考核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六條對責任督學完成督導報告提出要求,同時對督導報告內容進行了規範。

    7.問:《規程》對學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程》規定責任督學在實施督導前,可提前要求學校就有關事項進行準備,協助開展工作,這是對學校配合責任督學開展工作提出了要求。《規程》還要求學校應根據督導意見認真進行整改。對在期限內沒有及時處理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責任督學應及時報告督導部門負責人。

    8.問:《守則》主要規定有哪些?

    答:《守則》共十條,規範了責任督學工作中的言行舉止,並對責任督學的工作態度、工作規範、工作方法、工作紀律和職業素養等提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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