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劉詩平)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王勇平26日説,從2006年1月1日起,鐵路部門對退票費進行修改,將目前實行的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收費標準為2元/人次,改為按每張車票面額計算,收費標準為20%(四捨五入到元)。
王勇平説,鐵道部日前已發佈通知,對《鐵路客運運價規則》中關於退票費的規定作了以上修改。修改後的退票費規定,比原規定更為合理、更為公平。
他舉例説,一張票價52元的火車票,現在的退票費為12元,而新規定執行後,將是1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