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田雨、陳菲)2006年1月1日起,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規正式實施,將給百姓的生活帶來深刻的影響。
9億農民告別農業稅
2006年1月1日起,我國9億農民將依法徹底告別延續了2600年的農業稅。
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決定,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廢止農業稅條例、取消農業稅後,並不意味著農民不再交稅。如果農民經商、開辦企業,還需要繳納相應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調高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作出修改。從2006年1月1日開始,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由800元提高為1600元。
隨後,國務院公佈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根據決定,2006年1月1日起,以下5種情形,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凡有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咎辭職制度寫入法律
調整公務員範圍,改革職務級別制度,明確職位聘任制……2006年1月1日起,我國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法律公務員法正式施行。公務員法規定了引咎辭職制度,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公務員法明確界定了公務員的範圍,規定3種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等等。
死刑第二審案件將開庭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並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宣佈收回死刑核準權後,在程序方面作出的第一項重大決定。
“一人公司”將允許設立
新修訂的公司法,將“一人公司”納入公司法的調整範圍,允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新修訂的公司法有5個方面亮點:一是完善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定,降低公司設立“門檻”,擴大股東可以向公司出資的財産範圍,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設立方式等。二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規定,充實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定,增加監事會的職權;增加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等。三是充實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四是健全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等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等。五是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等情況下,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普通投資者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有利於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修改後的證券法,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交易可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交警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先敬禮並使用規範用語
“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你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公安部出臺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2006年1月1日起,交警在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並使用規範用語。
規範要求,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做到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範,忠於職守,嚴格執法;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等。規範對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的自身安全作出了要求,規定除執行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
公司登記申請人應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
國務院修改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修訂後的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申報車輛購置稅應提供車主身份證明
為加強和規範車輛購置稅徵管,稅務總局日前頒布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除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外,還應提供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在免稅程序中,辦法規定,對納稅人購置未列入免稅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採取先徵稅後退稅的辦法,即: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納稅人應先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總局免稅圖冊或免稅文件後,為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事宜,不需再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回國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可再生能源資源調查結果應當公佈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法規定,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佈,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該法規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規劃應當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