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3月18日電(張祥、鐘玉明)在廣東,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逃避責任的惡招不靈了。廣東省近日出臺規定: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要以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向農民工支付相關的工資福利。
廣東省發出的《加強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勞動部門要嚴格監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今年年底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應不低於75%,力爭到2008年底所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通知規定,凡是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未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要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實際支付的工資高於當地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實際支付工資視為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必須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部門將按勞動者人數每人處以30至50元罰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