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7年授予農業植物新品種權747件 推動育種技術持續創新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姚潤豐)23日是我國正式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7週年紀念日。農業部宣佈,截至2006年3月底,育種者品種權申請總量已達3207件,授權總量達747件,植物新品種保護在促進我國育種技術持續創新的同時,也為越來越多的育種者提供了保護空間和公平競爭的平臺。
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副主任劉平介紹, 7年來,農業部先後發佈了6批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使受保護的農業植物屬和種達到62個。國家林業局發佈了4批保護名錄,使受保護的林業植物屬和種達到78個。品種權申請數量也連年迅速增加,農業部門的申請從1999年的115件上升到2005年的950件。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我國企業和個人的申請量上升很快,已達到1205件。劉平表示,這表明社會力量對農作物育種的投入大幅度增加,農作物科研育種和開發的投入已由國家的長期大包大攬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入為主轉變。對500多個授權品種和申請品種的調查情況來看,在新品種研發經費投入中,政府投入僅佔17%,企業、育種單位及其他渠道投入高達83%。
通過對新品種的保護,育種企事業單位從市場上得到了合理的經濟回報,農民也通過應用優良新品種而增産增收。據對500個授權品種和申請品種的統計,幾年累計推廣面積達6.4億畝,增産糧食563.2億公斤,僅2005年一年水稻、小麥、玉米的15個授權品種播種面積1.5億畝,增産糧食80多億公斤,為農民增收和國家糧食安全做出了積極貢獻。(完)
我國植物新品種權年申請量躍居世界第四位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姚潤豐)記者從正在此間舉行的中國保護知識産權成果展覽會上獲悉,2005年以來,國外育種者申請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年申請量持續增加,近兩年已達114件,表明我國的品種權保護工作正在得到國際認可。
至此,中國成為繼法國、日本、德國之後,在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成員國中,植物品種權的年申請量躍居世界第4位。
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副主任劉平介紹,1999年4月23日,我國正式加入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授予新品種權。在借鑒國際植物新品種測試技術規範的基礎上,研製了玉米、水稻等57種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並在審查測試中應用實施。
與此同時,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農業部下發了《關於加強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的意見》《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從2001年開始,我國選擇12個省市開展植物新品種保護執法試點,並逐步在全國展開。幾年來,全國各級農業行政部門積極開展品種權執法工作,共查處侵犯和假冒授權品種案件100余起。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種權案件460件,結案433件,通過調解和審判,有效地保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新品種權環境的改變,使國際上其他國家的育種者對中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信心大大增強,僅2005年,外國的申請量達77件,超過前5年的總和。”劉平説。
據悉,目前農業部先後組建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制定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章;成立了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和14個分中心,農業部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保藏中心。最高人民法院還發佈了《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條例的實施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7年來,農業部在全國近20個省區市舉辦了新品種保護基本知識和行政執法培訓班30余次,培訓人員2萬多人次。(完)
[新聞背景]
什麼是植物新品種?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姚潤豐)農業植物品種權,同專利、商標、著作權一樣,是知識産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方式,保證培育新品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新品種擁有排它的獨佔權。1997年10月1日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9年4月23日我國正式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
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副主任劉平介紹,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此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此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种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一致。
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种經過反復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週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此外,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産或者銷售這一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這一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産另一品種繁殖材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