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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對保險營銷員收入個稅計徵方法作出調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23日電(記者 陳二厚、毛曉梅) 記者23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佣金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計徵方法進行了調整。

    保險營銷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産品及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手續費或者佣金的個人。自1992年以來,保險營銷員在我國發揮了保險銷售的主渠道作用,截至2005年底全國保險營銷員已達147萬人。

    《通知》明確了保險營銷員的佣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佣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佣金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也就是説,此次調整後,保險營銷員應將佣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法及上述規定計徵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政策的適用範圍、口徑和標準,不得執行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政策。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非僱員)取得的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三、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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