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日電(記者陳二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抑制投機和投資性購房需求,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加強住房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嚴格執行調整後的個人住房營業稅政策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明確: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要全額徵收營業稅。《通知》還對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等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2005年以後,住宅業呈現了一定程度的過熱局面,經國務院同意,建設部等7部門出臺了《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提出了八項措施。相關稅收政策也調整為: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八項措施下發執行以後,房地産投資增長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勢頭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産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城市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産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為解決當前房地産市場存在的問題,此次,有關部門又提出了15條具體措施。這次國家仍然只對住房營業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將原政策中的“2年”改為“5年”。這次調整的營業稅政策既體現了對投機性炒房和投資性購房的進一步遏制,也體現了切實調整住房結構、區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調控精神。
同時,考慮到政策延續性、穩定性問題,為便於基層稅務機關操作,這次在調整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時,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均仍維持原有的規定不變。
稅務總局還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臺與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相違背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普通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必須嚴格執行調整後的營業稅政策和現行房地産稅收政策,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