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為地方政府設置了7條“高壓線”。
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未按規定報送、通報、公佈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
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違法徵收、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的;
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的;
對被徵收、徵用財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完)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加大官員問責力度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加大了對違法官員的問責力度。
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未按規定及時發佈突發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未按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並造成損害的;
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嚴重次生、衍生事件的。(完)
公眾應對突發事件 權利義務不可偏廢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對於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財産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有關的社會公眾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草案對社會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如果公眾不依法履行義務,將受到相應的處罰。草案規定,公民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的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規定公眾應盡義務的同時,草案對公眾權利予以保護。如“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違法徵收、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的;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的;對被徵收、徵用財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草案還對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採取強制措施進行規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草案還明確,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應當及時返還,不能返還或者財産被毀損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