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7月7日電(郭曉瑩) 天津市近日出臺並實施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3年內應保持相對穩定。
這個細則規定,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民辦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招生收費時,必須與受教育者簽訂書面協議,其中包括教學內容、課程計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後,3年內應保持相對穩定;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據了解,按照規定,民辦學校收費分為學歷教育收費和非學歷教育收費。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非學歷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