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記者 張建平)商業銀行應禁止理財業務人員將理財産品當作一般儲蓄産品,進行大眾化推銷;禁止理財業務人員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産品;嚴肅處理利用有意隱瞞或歪曲理財産品重要風險信息等欺騙手段銷售理財産品的業務人員。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發出的“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理財産品的名稱應恰當反映産品屬性,避免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商業銀行在為理財産品(尤其是非保證收益型理財産品)命名時,應避免使用蘊含潛在風險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可能影響客戶投資決策的材料以及對客戶投資情況的評估和分析等,都應按相關規定,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並以通俗的語言和適當的舉例對各種風險進行解釋。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傳遞的方式,明確相關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傳遞過程中各方的責任,避免使客戶因未及時獲知信息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的機會;應設置並向客戶告知理財業務的投訴電話,指定專門的人員或部門及時處理客戶投訴。建立客戶投訴的登記、統計制度,對客戶投訴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對客戶投訴較多的理財業務環節和理財産品,應制定切實有效的解決措施,加以改正。
通知提出,商業銀行應在對理財産品市場變化做出科學合理預測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資金成本和收益測算,並據此明確産品的期限及産品期限內有關市場風險的監測和管控措施,嚴格按照“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原則設計開發産品。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産品期限、無風險管控預案的理財産品,杜絕利用搭配銷售和捆綁銷售進行高息攬存等不公平競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