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8月8日電(記者康淼)今後,福建省居民在房屋被拆遷之前,可以對房屋拆遷許可條件是否具備等內容提出質疑,拆遷許可機關有義務接受申請組織聽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近日開始實行。
福建省建設廳出臺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規定,房屋在被拆遷之前,利害關係人可以對房屋拆遷許可條件是否具備、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內容提出質疑,並以書面的方式提出聽證申請,拆遷許可機關有義務接受申請組織聽證。
根據規定,拆遷許可機關在作出拆遷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的,拆遷許可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此外,拆遷許可機關還應當在拆遷區域公共場所張貼公告,告知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相關權利,以及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的期限、地點、聽證會代表産生辦法等內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