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廣州開徵"擇校費稅" 按文體事業稅目收3%營業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7日   來源:人民日報

    從9月份起,廣州市各教育機構收取學生的各項擇校費、贊助費等,須按照文化體育事業稅目徵收3%的營業稅。不過,社會熱心人士或企事業單位向教育機構捐贈、贊助的,旨在扶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收入,仍按有關政策免徵營業稅。

    為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廣州市地稅局日前出臺意見規定,對超出國家稅收免徵稅範圍的教育勞務收入開始徵稅,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均須繳稅。

    據統計,目前廣州市有公辦、民辦的大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各類教育機構約2000家。根據規定,11項教育收費可列入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範圍,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中列舉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共6項;廣州市物價部門審批的義務教育階段的書雜費、普通高中的學雜費、職業高中的學費、實習實驗費和教材課本費共5項。

    超過收費標準的上述教育勞務收入,其超過部分將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徵收3%的營業稅;各類學校取得的與教育勞務有關、但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其他收費項目,也須徵收營業稅。廣州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進一步明確,學生繳納的擇校費、贊助費等屬於後者,應予納稅;但不包括社會熱心人士或企事業單位捐贈、贊助的,與應稅勞務行為無關的贊助費。(記者賀林平、鞠青)

 
 
 相關鏈結
· 江西省南昌市向學校超標準贊助費、擇校費徵稅
· 北京縮減擇校生招生 高中統招擇校比例不得超15%
· 廣東省重申義務教育階段嚴禁公辦學校收擇校費
· 河北將降低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擇校生招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