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張宗堂 楊維漢)針對現行法律未對未成年人享有權利作出明確規定的狀況,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和受教育權等權利。
“作為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項法律,有必要對未成年人享有的權利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祝銘山説。草案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生存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健康權和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發展權是指充分發展其體能和智慧的權利;受保護權是指不受歧視、虐待和忽視的權利。
而參與權則是指參與家庭和社會生活,並就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發表意見的權利。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參與權,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是對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有關規定的概括。《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和“十一五”規劃也採納了這一表述。
“考慮到受教育權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這一權利從發展權中單列了出來。”祝銘山説。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貧困、殘疾、失去監護和暫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實際困難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草案還規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家庭狀況、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身體狀況等而受歧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