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30日內必須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手續,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河北新近出臺一項政策,將農民工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河北規定,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主要解決農民工在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保障。農民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
河北要求,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並建立勞動關係,必須在建立勞動關係30日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上一年統籌地區職工人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劃入統籌基金,1%劃入大額醫療補助資金。農民工不計算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從參保單位辦理醫療保險手續次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的,自停止繳費日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
農民工可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如農民工患大病,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統籌地區應提供醫療結算服務。
河北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有關規定標準支付。(王方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