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消協致公開函,建議改變退票費收取辦法 退票費再遭質疑
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日前分別致函國家民航總局、蘭州鐵路局、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要求改變退票費收取辦法,“使退票費的收取更加合理,人性化”,並要求三大運輸部門按照《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在接收此函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這是繼今年3月北京消協炮轟退票費以來,消協對退票費的又一次質疑。
甘肅省消協在建議函中説,2003年1月6日,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出臺的《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並參照郵政匯兌和銀行匯款的收費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退票費的底限和最高限。
目前,民航部門、鐵路部門、公路部門現行的退票手續費不合理,退與不退,完全由其説了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退票費的收取更加合理,人性化,甘肅省消協特此向三大運輸部門提出統一建議:對於能夠再次發售的機票和客票,部門並沒受到損失,不應收手續費,而且退票費應當按票面價款計算至角,而不應四捨五入。
甘肅省消協向國家民航總局建議:“在航班規定離站24小時以內,2小時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民航部門應在扣除相應成本之後,按不同時間段合理收取退票費;旅客在航班經停地自動中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的航段票款應予退還;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在客票有效期內到原購票地點辦理退票手續,民航部門應在收取適當成本費後予以退還其餘票款。”
甘肅省消協向蘭州鐵路局建議:“開車後旅客在到達目的地之前要求退票的,客運部門應在扣除相應成本之後,退回剩餘票款。退票費可按區間距離的比例收取;車上售出的車票和改簽的車票也應當可退票,因為這些車票均無固定座次,不影響窗口的售票,不會給其造成損失;站臺票不退是不合理的,站臺票不存在退回後無法售出的問題,應當全額退還。”
甘肅省消協向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建議:“開車前24小時以內,2小時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客運部門應在扣除相應成本之後,按不同時間段合理收取退票費;旅遊客車開車24小時以內按票面額50%收取退票費不合理。”(記者 曾華鋒)
三部門各有説法
●國家民航總局:收取退票費不是我國的獨有做法
●蘭州鐵路局:蘭州鐵路局是在執行鐵道部的規定
●甘肅省公路局:將進行協調,並在改革中予以參考
民航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民航收取退票費是由民航部門和國家價格管理部門共同核定收取的。收取退票費也不是我國的獨有做法,國際航協的所有成員國家都會收取不同額度的退票費,這主要是考慮到消費者退票會導致航空公司無法或難以把空置的位置賣給其他人。
民航與鐵路、交通不同,消費者如當天因故不能成行,並非只有退票一種選擇,在機票有效期一年之內,他可以改天再使用這張機票。退票費的具體額度由航空公司參照一定標準自行確定。(記者 白天亮)
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投訴監督部的陳濤告訴記者,蘭州鐵路局反饋最及時,接函後當即派員向甘肅省消協做了口頭回復,説蘭州鐵路局是在執行鐵道部的規定。10月18日,蘭州鐵路局有關人士也對記者表示了類似的觀點,並建議甘肅省消協直接向鐵道部發出建議。
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在復函中説,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1996年3月18日聯合發佈的《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客運站辦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費。由於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應允許旅客退票,並免收退票費;開車後不辦理退票。”退票費的標準也是參照該規定執行。
甘肅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表示,對於甘肅省消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將與有關部門協調,並在運輸管理政策改革中予以參考。(記者 曾華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