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記者雷敏、周芙蓉)商務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促進零供互利合作,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作用。
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6日在《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新聞發佈會上説,《辦法》施行後,應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商業信用檔案,準確、及時、全面地記載和反映零售商、供應商的信用狀況,引導零售商、供應商加強自律,合法經營。
改革開放以來,零售行業持續穩定快速發展,為滿足群眾需求、繁榮市場、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消費品生産日益供過於求,零售商在銷售渠道方面逐步佔據優勢地位。一些零售商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不公正條款。一些零售企業迫使中小供應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損害了供應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費。通過向供應商收取名目繁多、數額巨大的各種費用,將應由自身承擔的經營成本轉嫁,使供應商不堪重負。三是拖欠貨款。一些零售企業對供應商貨款久拖不還,嚴重影響供應商的生存和發展,甚至引發連鎖債務危機,影響社會穩定。
黃海説,為了規制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倡導零、供雙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贏建立正常、良好的商業夥伴關係,構建和諧的商業環境,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及零售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商務部等國家5部委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聯合發佈了《辦法》。
黃海指出,供應商的發展離不開零售商,零售商的發展也離不開供應商。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零、供雙方的互利合作。行業協會對會員的要求高、範圍也更廣泛,約束很大,政府部門應充分調動這一力量,引導零售商、供應商加強自律,共同營造公平交易秩序,促進零供互利合作。
商務部負責人指出:公平交易辦法重點規範零售商
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記者周芙蓉、雷敏)《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旨在保護中小供應商,重點規範零售商。
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6日在此間召開的《辦法》新聞發佈會上説,《辦法》主要針對兩類問題做出規範。《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強迫供應商承擔商品損耗、銷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限制供應商經營活動妨礙公平競爭,不得不合理使用供應商促銷人員,不得向供應商不合理退貨等,並詳細規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條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費用項目,以及零售商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應當遵循的原則,針對零售商支付貨款賬期過長的問題,明確規定零售商與供應商約定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收貨後60天。《辦法》也規定供應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強行搭售未訂購的商品,也不得採取限制零售商銷售其他供應商的商品等行為。根據當前市場交易的實際狀況,《辦法》規範的重點是零售商的交易行為。
黃海説,2005年以來,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依據《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在開展整治商業零售企業惡意佔壓、騙取供應商貨款專項行動的基礎上,聯合起草了《辦法》。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商務部等部門認真研究了北京、上海、山西、瀋陽等地出臺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規範,借鑒了一些發達國家的專門法律,並得到一些國際組織的支持。同時,對通過網絡向社會收集的300多條意見充分採納。
據了解,為規範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不公平交易行為,構建和諧的商業環境,商務部等國家5部委於今年10月13日聯合發佈了《辦法》,將於11月15日施行。《辦法》力求針對交易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盡可能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使零售商、供應商在交易過程中能夠直接引用相應的條款主張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