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江國成、李興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佈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納稅人“年所得”包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11項所得的總和。
上述11項所得包括: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後的餘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説。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者、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産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産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産的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轉讓財産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項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稅務總局:自行納稅申報將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江國成)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8日表示,8日發佈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的義務。此舉有利於培養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這位負責人説,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隨後,國務院通過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並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此前,由於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辦法,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的義務,因此,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個人又未申報的行為,除了對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的行為予以處罰,對個人追繳應納的稅款有明確規定外,對個人不申報的行為應負法律責任較難界定。
這位負責人説,去年修訂的稅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自行納稅申報,從法律上明確了其申報義務和法律責任,拓寬了稅務機關獲知個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項收入,進而有利於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據介紹,從個人所得稅徵管實踐看,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隱蔽性,而稅務機關又缺乏必要的信息來源渠道,因此,對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進行管理,容易産生徵管漏洞。
他認為,通過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明細信息和個人申報來的信息進行整理歸類,可以確定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使得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更有針對性;通過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明細信息和個人申報來的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分析,稅務機關可從中發現涉稅疑點和個人少繳、漏繳稅款問題,為稅務檢查提供案源,從而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高收入者延期納稅申報須報批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江國成)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佈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所得超過12萬的納稅人因故需要延期納稅申報的,必須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獲得核準後方可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
按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此外,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據介紹,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地點確定後,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府特殊津貼、國債利息等不計入年所得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江國成、李興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政府特殊津貼、國債利息等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均可不計入年所得。
根據上述辦法,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包括: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保險賠款;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另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並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均不計入年所得。
自行納稅申報方式靈活多樣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江國成)據國家稅務總局8日介紹,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採取多種靈活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既可以在地稅機關的網站上進行申報,郵寄申報,也可以直接到地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或者採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採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可以委託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仲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只需要根據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需要填寫的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業、任職受雇單位、經常居住地、中國境內有效聯絡地址及郵編、聯絡電話,如果是外籍人員,除上述內容外,還需填報國籍、抵華日期等信息。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華僑和外籍人員的護照、港澳臺同胞的回鄉證、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身份證件等。
此外,納稅申報表既可以從地方稅務機關網站上免費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免費領取。
按照相關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申報地點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産、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産、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