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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為病歷和處方書寫立規矩 醫患談話要記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6日   來源:人民日報

    “這種藥對您的病效果不錯,但會有些副作用。”“這項治療費用較高,也有一定的危險性,您願意嗎?”今後在河南看病,類似的話語將在病歷中留下詳細記錄。經過近一年的醞釀,在權威專家幾易其稿後,河南省衛生廳近日出臺了新的《病歷、處方書寫補充規定》,增加了更多“尊重患者知情、選擇權”的內容,對特殊檢查、治療項目的實行、處方藥品和特殊藥品的使用、病歷和處方的書寫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規定要求,病人住院後,醫生至少要與患者進行一次深入談心,告訴患者其所患何病,並介紹治療手段、治療效果及可能出現的危險等。交談完畢後,醫患雙方要在病歷上簽字,確認“談話記錄”。

    一些特殊的、有危險性的、收費較高的檢查,必須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後,方能進行。醫生應在病歷上寫清檢查的危險所在以及所需費用,然後請患者簽名。沒有患者的簽名,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內窺鏡檢查等特殊檢查項目和輸血或血液製品、抗癌化學藥物治療等價格昂貴的特殊治療項目將不允許再做。另外,如果在同一名患者連續做兩次同樣的檢查或檢驗、結果都顯示為正常的情況下,醫生繼續開檢查單或檢驗單,可視為違規。

    在藥品使用上,按照新規定,藥品用量將設“上限”。醫生開具的每張處方,藥品種類不能超過5種,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到不同的處方上。一次處方開具的藥量,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藥量,急診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醫師註明理由後可適當延長。在使用特殊藥品時,要有藥師把關記錄。患者住院期間,抗菌藥物使用3種以上(包括3種,抗結核藥物除外)、一種抗菌藥物連續或間斷用藥時間14天以上以及新的抗菌藥物首次在醫院或科室應用時,必須有藥師查房記錄。

    規定要求,手術過程必須全程記錄。這種記錄不能是對手術結果的簡單描述,而須詳細記錄手術過程,包括手術中出現了哪些情況、醫生採取了何種措施等。對於在醫生中對手術方案存在分歧的疑難病症的手術,病歷中也應詳細記錄每位參與討論的醫生的觀點。

    另外,醫生在書寫病歷和處方時,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修改時須在修改處簽名,註明修改日期。用計算機開方的醫生,開完處方要同時打印紙質處方一份,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並手寫簽名。(戴鵬 曲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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