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近日發佈2007年第8號公告,終裁認定原産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存在傾銷,並由此對中國的相關産業造成損害,決定自今年2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歐盟的馬鈴薯澱粉時,應依據最終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17%—35%不等)向我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據悉,被調查産品馬鈴薯澱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廣泛應用於食品、醫藥、石油化工、造紙、紡織、飼料、發酵、鑄造、建材等工業領域。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為:11081300。
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案于2006年2月6日立案,經過初步調查,商務部于2006年8月18日發佈初裁公告,決定對該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後,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認定上述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並對中國的相關産業造成實質損害。(龔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