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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編辦等解讀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進一步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的實際措施
——中央編辦、監察部負責人就頒布實施《機構編制
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記者 李亞傑)中央編辦與監察部聯合製定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07年2月13日頒布實施。日前,中央編辦和監察部負責人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該文件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暫行規定》的背景?

    答: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機構編制管理不斷得到加強。

    但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反規定擅自增設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上級業務部門干預下級機構設置和編制配置等問題,亟須加強監督檢查和予以嚴肅處理。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明確要求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切實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法律效力。中央編辦和監察部共同研究制定《暫行規定》,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正式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的具體步驟,是進一步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的實際措施。

    問:《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對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將起到什麼作用?

    答:《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為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了依據,有利於推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的深入開展;有利於進一步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切實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法律效力;有利於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問:《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暫行規定》主要是規定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如:規定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規定了檢查程序、檢查方法,規定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調查核實的適用條件、被調查核實單位和人員的申辯權及義務等。《暫行規定》還明確規定,對於違規行為,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等處理措施。只要違反了機構編制紀律,不論涉及什麼單位、什麼人,都要堅決予以查處。

    問:《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於監察機關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中發揮職能作用有何指導意義?

    答:《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使監察機關開展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有利於充分發揮監察機關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的職能作用。根據《暫行規定》的規定,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檢查並糾正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員;加強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協作配合,會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開展重大檢查活動,認真處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移送的案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有關情況,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問:中央編辦和監察部對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有何具體要求?

    答:首先,要認真學習宣傳《暫行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大學習宣傳力度,為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第二,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第三,以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為契機,積極完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機制,充分發揮監督檢查在強化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公開業務範圍審批程序等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李亞傑、璩靜)根據日前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公開其政策規定、業務範圍、審批程序等。

    規定指出,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督促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編制和實有人員等情況,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社會公開。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開展機構編制管理自查自糾,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規定指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特殊情況下,機構編制檢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重大檢查活動,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監察機關聯合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限額、行政和事業編制

總量控制將受到監督檢查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李亞傑、璩靜)根據日前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限額、行政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將成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規定指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地方各項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三)上級黨委、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限額、行政和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五)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領導職數配備等機構編制事項的執行情況;

    (六)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審核、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七)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舉報和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情況;

    (八)機構編制統計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規定指出,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職責。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

擅自設立、撤並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的將受處理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李亞傑、璩靜)根據日前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擅自設立、撤並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係和經費渠道行為的將受到處理。

    規定指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處理。

    (一)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職能配置、機構設置或者編制、職數配備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職責範圍和權限的;

    (三)擅自設立、撤並機構以及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係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幹部的;

    (五)擅自超過核定的編制使用工作人員或者改變編制使用範圍的;

    (六)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或者辦理錄用、調任、社會保障等手續的;

    (七)統計信息失實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的;

    (八)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規定指出,有以上(三)、(五)、(六)項行為之一的,可同時“建議財政部門對超編人員不予核撥經費”。

    規定指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經過調查核實,認為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責任的,屬於監察對象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不屬於監察對象的,移送任免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監察機關發現有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將被建議改正或責令糾正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公開業務範圍審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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