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李亞傑、璩靜)根據日前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行為的,將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規定,給予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規定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的處理:
(一)超越權限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設立、撤並各類機構,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性質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的;
(三)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規定指出,監察機關檢查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應當配合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相關材料,並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説明。凡弄虛作假、妨礙監督檢查以及對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李亞傑、璩靜)根據日前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
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受理機關對舉報人的情況應當予以保密。
規定指出,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機構編制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協調配合機制。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信息工作,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信息網絡。
編制管理機關違反規定擠佔、挪用編制的將按規定處理
新華社北京3月28日電(李亞傑、璩靜)根據日前頒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各級編制管理機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違反規定擠佔、挪用編制行為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
規定指出,各級編制管理機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處理。
(一)超機構限額審批機構,超越權限提高機構規格、加挂機構牌子、變更機構性質或者名稱的;
(二)超編制限額審批編制,或者違反規定擠佔、挪用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的;
(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