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關於調整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傷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據此通知,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員工一樣,都被納入工傷保險體系,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通知》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屬行政機關(含行政事務機構)的在編人員、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全額撥款編制人員,其因公傷亡範圍、申報時限、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暫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因公傷亡認定和因公傷亡待遇的核定工作,由深圳市人事部門負責。2006年7月1日前發生因公傷亡的員工,其因公傷亡待遇仍按原支付渠道、原待遇標準支付。
這一規定,打破了深圳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只適用於企業及其員工的規定。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政策出臺後,將改善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公傷待遇範圍窄、待遇標準低的狀況,使廣大公務員,尤其是一些工作風險較大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城建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受傷可以獲得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