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被賦予證券市場“守門人”的角色
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記者 李薇薇)5月1日起,《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對於這個辦法,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表示:“它賦予了律師證券市場‘守門人’角色,使其擔當第一線的監督功能。”
趙大程在14日舉行的學習貫徹《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座談會上指出,這個辦法強調了律師在證券法律服務方面的監督功能,特別是明確規定了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的效力,是監管機關判斷相關事項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日前由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公佈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指出,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産重組及股份回購等十項事項出具法律意見,並明確規定:“法律意見是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針對委託人委託事項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確結論性意見,是委託人、投資者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確認相關事項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
目前我國律師在證券市場活動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傑介紹,在2006年,僅證監會收到的由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就達到700多件。
此外,在這個辦法之中還體現了所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都可以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精神,未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準入方面作出限制,並進一步擴大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範圍,將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法律業務、期貨法律業務等納入了調整範圍。
“這些都為律師在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上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趙大程説。
我國證券從業律師有了“責任法”
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記者李薇薇)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日前聯合公佈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也是一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的“責任法”,它從以下四個方面體現了律師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中的責任。
一是勤勉盡責的責任。在這個辦法中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據了解,按照這個辦法,要求律師在對有關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和規範指導時,應切實履行起核查驗證的責任、置備及保存工作底稿的責任等。
二是執業回避責任。在這個辦法中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和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要求律師保持充分的獨立性,確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存在可能影響其作出獨立判斷的利益關係,使其能夠保持專業的合理懷疑。
三對出具法律意見依據合法、充分披露、討論復核、及時補充的責任。按照這個辦法,要求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不僅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還要對作為法律意見依據的材料必須經過充分核查驗證,並在執業過程中始終處於第三方的公正立場,力求反映真實、準確、完整的法律狀況。
四是接受監督管理的責任。這個辦法還向律師提出了配合有關監管機構監督管理的責任。如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審核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時,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律師作出解釋、補充,或者調閱其工作底稿。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監管決定的,應當將監管談話的對象、原因、時間、地點等以書面形式通知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應當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監管談話等等。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服務活動將有“誠信檔案”
新華社北京5月14日電(記者 李薇薇)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14日表示,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要會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資料庫和誠信檔案,記載律師、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及所受處理、處罰等情況,並將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處理處罰等情況予以公開,以接受社會的監督。
這只是司法部為了加強對律師證券法律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在14日舉行的學習貫徹《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座談會上,趙大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按照這個辦法規定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服務管理的工作標準、規範、程序和相應的責任制度,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確立證券監管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在查處律師、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工作中的協調合作機制。加大對違法違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查處,對違規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要進行監管談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律師法實施處罰。
“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活動,及早發現、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趙大程同時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對證券法律服務這一新興的律師業務領域加強工作指導和服務,並加強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信息溝通與反饋,建立專人聯絡、信息共享、案件移交與反饋、重大問題會商、重大風險預警提示,以及專項培訓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