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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佈10大反瀆職侵權案例 涉及2名副廳級官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6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5月15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反瀆職侵權宣傳月十大反瀆案例。在這十大案例中,包括原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易佑德,原邵陽市委常委、邵陽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戴松林2名副廳級幹部。

    一、易佑德濫用職權案

    易佑德,男,55歲,原婁底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副廳級),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2002年-2003年11月,時任常務副市長,主管財政、審計、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工作並兼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主任的易佑德,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及證券投資相關法律、法規,違背婁底市關於住房公積金只能購買一級市場國債的決定和管委會職責、議事規則,違法、違規批准、指令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8200萬元住房公積金投入恒信證券有限公司進行非法委託理財,致使該住房公積金除以先期收益名義收取的370.80萬元外,其餘的本金7829.20萬元及國債法定利息640.134萬元全部損失。

    易佑德案2006年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是全省查辦的第一例國家機關廳以上幹部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也是湖南省院辦理的第一件廳級幹部純瀆職罪名的案件。2007年4月30日,易佑德犯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二、戴松林等濫用職權案

    戴松林,男,49歲,原邵陽市委常委、邵陽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副廳級),邵陽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劉其漢,男,56歲,邵陽市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副處級)。

    2001年初至2005年5月,在負責邵陽市白卡紙項目招商和與外商投資合作的過程中,戴松林、劉其漢盲目追求政績,違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商檢法》、《外匯管理條例》及國家關於進口舊機電産品的一系列規定,違反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會議精神,不顧政府投資風險,在考察和選定白卡紙項目投資外商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個人私下同意臺商鄭某某以舊頂新進口設備;強令會計師事務所為鄭某某違法出具驗資報告;為合資成立的匯源公司籌集信用證保證金,超越職權批撥、劃付財政資金,且對資金安全和匯源公司進口設備的情況不予監管,擅自同意降低對進口設備的商檢標準,致使鄭某某以舊頂新,用邵陽市政府投資款進口無法安裝投産的舊設備,白卡紙項目無法進行,給國家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800余萬元,並嚴重影響了邵陽市政府的形象。

    該案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2007年3月該案一審判決,戴松林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劉其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三、白明生等徇私枉法案

    白明生,男,55歲,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副處級)。劉昌華,男,40歲,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

    2004年,湘西花垣縣下椿木錳礦經營人龍善保與龍老四等人之間因收取礦款問題産生矛盾,龍老四等人多次向湘西州公安局經偵支隊反映,要求經偵支隊出面做雙方的調解工作。白明生在明知龍善保與龍老四等人之間的糾紛純屬企業內部矛盾的情況下,為了個人泄憤、個人私利以及小集體利益,要求龍老四、彭佔軍等人舉報龍善保職務侵佔,並多次授意其對下椿木錳礦的經營性質等關鍵問題作虛假供述和偽造證據,以便能夠對龍善保以涉嫌職務侵佔罪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白明生、劉昌華不是合理排除矛盾,而是採信不利於龍善保的證據,又夥同龍老四等人採取不正當手段,違法變更龍善保原已辦理的工商營業執照。2004年11月2日在白明生等人的操縱下,龍善保以涉嫌職務侵佔罪被刑事拘留,後又對龍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龍善保拒絕與龍老四等人和解,又再次被刑事拘留,憑藉各種偽造的證據,最終導致龍善保被逮捕。此外,為了便於查辦龍善保案件,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湘西州公安局經偵支隊以涉嫌私藏槍支罪將維護龍善保權益的花垣縣公安局幹警隆曉文刑事拘留,後又以涉嫌包庇罪向湘西州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在辦理龍善保案件的過程中,白明生先後多次收受現金8500元,劉昌華收受現金1000元,經偵支隊收取龍老四等人經手送的辦案費、贊助費62.5萬元。

    白明生、劉昌華徇私枉法案及相關一系列案件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懷化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歷時一年多。2006年年底,白明生犯徇私枉法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受賄罪、單位受賄罪等其他罪名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劉昌華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四、盧海生執行判決濫用職權案

    盧海生,男,54歲,湖南省岳陽縣人,原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院長(副處級)、君山區人大代表。

    2003年3月至2004年4月,盧海生在岳陽君山區人民法院執行曹某某等五人訴湖南永輝特種水泥有限公司借款糾紛案件過程中,錯誤追加湖南新生水泥廠為被執行人,並對上級法院暫停執行的指示置若罔聞,對被執行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予以審理和答覆,直接指揮辦案幹警違法強制執行,造成湖南新生水泥廠直接經濟損失37萬元。2004年7月,在該院執行岳陽市新生代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盧海生又採取違法拖延、阻礙合法拍賣標的物移交等手段,造成買受人15.31萬元經濟損失。

    該案由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2006年4月盧海生犯執行判決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五、寧忠義玩忽職守案

    寧忠義,男,47歲,原桂陽縣煤炭石墨管理局局長。

    2003年11月,桂陽縣鄉鎮煤礦聯合改造會議在煤炭石墨管理局召開,研究對符合改造條件的礦井列入聯合改造方案上報市裏審批的事項。時任該局局長並兼任桂陽縣煤礦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級副組長的寧忠義在會上提出將桂陽縣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的貴達井列入聯合改造方案,但經參會人員集體研究,未獲通過。但會後,寧忠義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明知其無權批准同意設立貴達井的情況下,安排該局人員擬寫並簽署同意桂陽縣煤炭公司設立貴達井的批復並下發,越權批准設立貴達井,使非法煤礦貴達井得以繼續非法開採,最終導致了2005年4月1日該礦井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造成死亡20人,直接經濟損失395萬元的嚴重後果。

    該案2005年由桂陽縣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2006年10月底寧忠義犯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六、伍福全等徇私枉法案

    伍福全,男,52歲,原新化縣公安局副局長;易俊清,男,56歲,原新化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曾維洪,男,44歲,原新化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

    1998年7月,新化縣一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成員劉俊勇、廖翔、陳歷光、陸月恒、伍宏等11人採取毆打、捆綁等手段,搶劫江西人漆某、呂某財物8萬元,新化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曾維洪組織指揮破案,先後將廖翔等四人抓獲。但伍福全等人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説情,徇情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收取退贓款後,將廖翔等四人全部以取保候審方式放出,對劉俊勇未作任何處理,該案不了了之,使劉俊勇、廖翔等五人脫離偵控,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伍福全等人徇私枉法案由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2006年底伍福全被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易俊清、曾維洪被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七、劉耀德玩忽職守案

    劉耀德,男,48歲,原衡陽縣林業局局長。

    2003、2004年,劉耀德任衡陽縣退耕還林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負責全縣退耕還林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劉耀德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一是不嚴格按照《退耕還林條例》規定的程序操作,事先不進行作業設計,從而導致全縣退耕還林工作盲目無序。二是不組織驗收技術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驗收人員素質不齊,業務不精,在驗收中勾圖不準,地段地類混淆,導致全縣退耕還林質量不高,面積不實。後經省林業廳調查,核減退耕還林面積1688畝。三是暗箱操作,私分退耕還林指標。2004年,劉耀德將國家下撥給衡陽縣的退耕還林指標中的300畝進行暗箱操作,照顧關係予以私分,嚴重損害了退耕還林群眾的利益。劉耀德的行為導致了衡陽縣的退耕還林工作中的諸多問題,引起部分群眾上訪告狀,引起了中央、省、市各級領導的高度關注,經新聞媒體曝光後,在全省及至全國範圍內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該案2006年3月由衡陽縣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2006年6月劉耀德犯玩忽職守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八、李平等刑訊逼供案

    李平,男,34歲,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橋口派出所所長;高斌,男,27歲,橋口派出所幹警;李澤,男,28歲,何雙雲,男,36歲,案發時兩人分別被借調、聘用在橋口派出所協助工作。

    2003年7-8月,橋口派出所多次接到幾名男青年搶劫財物的報案,8月31日,在搶劫案被害人蔣某的指認下,李平等人將崔雷雲等四人抓到橋口派出所。四人否認實施搶劫,該所安排蔣某進行了簡單的指認,蔣某覺得崔雷雲像是實施搶劫的人。李平便安排李澤、何雙雲等人繼續審訊崔雷雲。李澤等人在審訊中對崔刑訊逼供,崔被迫供述與黃震、曹書劍、鄧志堅三人實施搶劫。此後黃震等三人被陸續抓到派出所,在刑訊逼供之下,黃、曹被迫交待與崔雷雲共同搶劫的所謂“犯罪事實”。鄧志堅被抓獲後,如實供述了與黃卓等另四人共同搶劫作案的犯罪事實。李平反而認為鄧志堅是亂講的,故意擾亂案情,又對鄧刑訊逼供,鄧忍受不了,被迫改變口供,交待與崔雷雲等共同搶劫的虛假犯罪事實。

    李平、高斌等四人在偵查案件中,急於破案,先入為主,為獲取口供而採取違法使用械具、毆打等手段,並造成崔雷雲、黃震、曹書劍三人被錯誤關押七個月之久的嚴重後果,構成刑訊逼供罪。李平等人刑訊逼供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南省檢察院督辦,郴州市、蘇仙區兩級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2006年8月李平等四人均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九、程龍海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案

    程龍海,男,32歲,原張家界市武陵源區地稅局幹部。

    程龍海在任武陵源區地稅局第二稅務分局發票專管員期間,負責領取、發售、繳銷和保管發票。2003年10月至2005年12月,程龍海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的規定,採取虛假記帳或不記帳的方式先後從區地稅局領取發票1079本,並自2004年3月至2006年2月私下將這些發票大量提供給納稅關係人使用,以收取稅款名義將納稅關係人所繳納的稅款據為已有,並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12萬元。

    該案2006年由張家界市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也是我省反瀆局查辦的首起稅務人員“徇私舞弊發售發票”這一罪名的案件。2007年1月程龍海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十、陳小鵬濫用職權案

    陳小鵬,男,42歲,原衡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測試中心計價室助理工程師。

    陳小鵬在負責衡陽市出租車計價器的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期間,明知調快出租車計價器的行為會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影響國家機關的公正形象,但陳為了部門創收而違反相關規定,于2006年5月至6月,先後為38台出租車調快計價器。在接到投訴並經計量測試中心辦公會議要求改正後,仍以謊言搪塞,並繼續調快了34台出租車計價器,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2006年,湖南經濟電視臺將此事進行了曝光,隨後中央電視臺、《長沙晚報》、《衡陽晚報》、《長江日報》、《中國青年報》、新華網等各大媒體亦相繼進行了報道,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並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

    該案由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檢察院反瀆局查辦。2006年10月,陳小鵬犯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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