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 顧瑞珍)環保總局12日公佈的北京海淀區六里屯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行政復議決定指出,該項目在進一步論證前應予緩建,並全面公開論證過程,擴大徵求公眾意見範圍。論證和徵求公眾意見的結果必須報送北京市環保局核準併發佈公告,報環保總局備案。在公告和備案之前,不得開工建設。
據介紹,2007年2月和3月,錢左生、李慧蘭等人分別向環保總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海淀區垃圾焚燒發電和綜合處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主要理由包括項目選址不當和公眾參與程序未遵守《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在選址問題上,復議決定指出,環保總局對該批復予以維持。但由於垃圾填埋場所在地政府並未落實北京市環保局1995年對該項目依託的垃圾填埋場環評審批時提出的“填埋場界外500米之內不宜興建永久居住設施、現有設施應予搬遷”的要求,致使廠址周圍的人口數量不斷增加,環境功能實際上發生了較大變化,導致目前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旁新建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能加重該區域居民的環境風險。建議項目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參照《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技術規範,對該項目的衛生防護距離是否準確、周邊環境容量能否滿足需求、工程地質是否符合條件、二惡英排放是否會污染京密引水渠、周邊環境敏感點的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是否有效等關鍵問題,組織專家進一步論證。在完成科學論證之前,該項目應予緩建。
“這一案例充分反映出,現行環保法律法規有關公眾參與的規定還不能滿足公眾的需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即應對公眾參與的廣泛性、代表性以及公眾參與意見在環境決策中的作用進行明確的規定。”環保總局法規司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