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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完善審判公開制度確保當事人訴訟知情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 田雨)繼不久前中國政府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首次以法規形式保障公眾政務知情權後,中國最高法院14日公佈《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全國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工作,確保當事人的訴訟知情權。

    這也是中國最高司法機關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對審判公開工作進行全面規範,其內容緊緊圍繞如何保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依法獲得審判工作信息的權利,從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展開。

    “這是一份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承諾書,是一份人民法院審判公開的責任書。”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

    在這份司法文件中,最高法院首次明確: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和全面公開。根據這三項原則,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公開與保護當事人權利有關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

    為了保證公眾擁有獲取審判信息的便利、有效渠道,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建立和公佈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及時了解與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相關的審判和執行信息”。

    針對許多群眾“不會告”的狀況,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以設置宣傳欄或者公告牌、建立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佈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由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書的樣式、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及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基本條件和程序、案件審理與執行工作流程等事項。

    旁聽法庭庭審是公眾獲得審判信息的重要途徑,這也是近年來中國法院推行的司法改革重要內容之一。早在199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率先宣佈,“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可持身份證自由旁聽任何一件公開審理的案件”。

    14日公佈的司法文件堅持了這一好的做法,規定:“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公民可以持有效證件旁聽,人民法院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所限發放旁聽證的,應當作出必要的説明和解釋。”

    “這意味著持有效證件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成為一般原則,發放旁聽證限制旁聽人數則成為例外。”倪壽明説。

    在這份司法文件中,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履行六個方面的主動告知義務。主要涉及“應當補齊的起訴材料和手續”、“對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處理內容及理由”、“評估、拍賣、變賣的有關情況”等。

    “神秘和封閉是封建司法的特徵,公開審判則是現代司法的標誌。”倪壽明説,只有做到了公開審判,人民的基本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護。

    中國憲法規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倪壽明表示,最高法院完善審判公開制度正是對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

    據介紹,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在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把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提出。2000年6月19日,最高法院開始有選擇地向社會公佈審理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

    新聞發言人制度也被引入中國法院的審判公開制度中。2002年9月12日,中國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宣佈,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兩級新聞發佈體制正式建立,兩級法院現共明確了65位新聞發言人。

    許多地方法院也就加強審判透明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1998年7月11日,中央電視臺現場直播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10家電影製片廠訴電影作品著作權被侵犯案,這是中國法院第一次嘗試庭審電視直播。今年4月12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首次將一起合同欠款糾紛上訴案的庭審過程,在互聯網上同步直播。

    “經過多年來的切實努力,人民法院在落實審判公開制度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倪壽明。但他同時坦言:“由於缺乏相應的規範,當事人在很多審判和執行環節的知情權普遍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倪壽明表示,14日公佈的加強審判公開司法文件,“所提出的每一項具體措施都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制約當事人訴訟知情權的突出問題而制定的”。

    “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標。”倪壽明説,司法公正應當是“看得見的公正”,司法高效應當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權威應當是“被認同的權威”。

    倪壽明表示,完善審判公開制度,將更加有力地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高效和權威,促進司法審判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解讀審判公開新規)

最高法院首次明確重大複雜案件聽證原則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予以明確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聽證工作提出原則性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

 據倪壽明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還同時規定,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請求、經調卷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舉行聽證。

發放庭審旁聽證限制旁聽人數須作出説明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公民可以持有效證件旁聽,人民法院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所限發放旁聽證的,應當作出必要的説明和解釋。”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予以明確的。

    “這意味著持有效證件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成為一般原則,發放旁聽證限制旁聽人數則成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這一規定加大了向全社會公開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進一步通過審判活動增強司法宣傳教育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這個司法文件中也得到體現。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對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於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倪壽明表示:“此項規定旨在增進廣大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了解法院審判工作,方便其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據介紹,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開宣佈,“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可持身份證自由旁聽任何一件公開審理的案件”,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向公眾作出自由旁聽庭審的承諾。

直播庭審須經高級法院批准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庭審直播、轉播予以規範。根據這個司法文件,通過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進行直播、轉播,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才能進行。

    對於庭審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評價説:“實行現場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審判活動處於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直接監督之下,有利於審判人員依法辦事和廉潔自律。”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1998年7月11日,中央電視臺現場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八一電影製片廠等10家電影製片廠訴電影作品著作權被侵犯一案,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嘗試庭審直播。

    除庭審直播外,公開裁判文書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審判公開工作的一個重點。從2000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有選擇地向社會公佈審理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

    在14日公佈的司法文書裏,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的情況制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從判決書裏,案件判決的內在邏輯關係、適用法律的恰當與否、量刑的準確程度、審理人員思路的明晰水平,可以昭然于天下。”倪壽明説。

案件不公開審理須合理判斷審慎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的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必須公開審理。”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予以明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強調,當事人提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當事人意見、社會一般理性認識等因素,必要時徵詢專家意見,在合理判斷基礎上作出決定。

    對於刑事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開庭審理;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刑事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和證據基礎上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代理人的意見,核實證據,查清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力度。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卷,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核實證據,查清事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逐步提高當庭宣判比率,規範定期宣判、委託宣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能夠當庭宣判的,應噹噹庭宣判。定期宣判、委託宣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籤發或者收到委託函後及時進行,宣判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宣判時允許旁聽,宣判後應當立即送達法律文書。

法院應主動履行六項告知義務確保當事人正當行使訴權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針對影響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突出問題,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六個方面的告知義務。

    這六項告知義務是:

    ——對當事人起訴材料、手續不全的,要儘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和手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告知。能夠當場補齊的,立案工作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當場補齊。

    ——對決定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決定由適用簡易程序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及時將決定的內容及事實和法律根據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決定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決定不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製作書面通知,説明不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並及時送達申請人。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産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應當在裁定書中寫明採取財産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及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種類、金額或者免予擔保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人民法院決定不採取財産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應當作出書面裁定,並在裁定書中寫明有關事實和法律根據。

    ——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産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有關線索後儘快決定是否調查,決定不予調查的,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具體理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或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産狀況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報後及時將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産狀況告知申請執行人。

    ——人民法院應當公告選擇評估、拍賣等仲介機構的條件和程序,公開進行選定,並及時公告選定的仲介機構名單。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公開評估、拍賣、變賣的過程和結果;不能及時拍賣、變賣的,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説明原因。

建立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 方便群眾及時知悉案情進展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保證當事人及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是公開審判的內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公佈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及時了解與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相關的審判和執行信息。

    針對許多群眾“不會告”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以設置宣傳欄或者公告牌、建立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佈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由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書的樣式、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及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基本條件和程序、案件審理與執行工作流程等事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對於庭審活動和相關重要審判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審判工作的聲像檔案,當事人可以按規定查閱和複製。

審判公開須遵循三原則:依法、及時、全面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的《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和全面公開。

    針對“依法公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職責,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知悉審判工作信息的權利。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在審判工作中嚴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依法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針對“及時公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規定了公開時限的,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限,在法定時限內快速、完整地依法公開審判工作信息。法律沒有規定公開時限的,要在合理時間內快速、完整地依法公開審判工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還就“全面公開”提出具體要求:“要按照法律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公開與保護當事人權利有關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

    “明確提出三項基本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還是首次。”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這三項基本原則是對加強審判公開工作的總體要求,為做好審判公開的各項工作明確了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意見》或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文件對審判公開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的,要按照三項原則精神堅決執行具體要求;沒有提出具體要求的,要按照三項原則精神自覺地做好公開工作。

    我國將實行知識産權審判公開制 增強司法透明度

    國家保護知識産權工作組辦公室主任姜增偉4日對新華社記者説,今年我國將實行知識産權審判公開制度,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和有關部門的代表以及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代表旁聽庭審,以增強知識産權保護方面的司法透明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一位負責人説,把外國代表旁聽知識産權審判庭審制度化,在中國還是第一次。

    政府公開信息不再是"恩賜" 而是"職責"、"義務"

    4月24日,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部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是中國首部有關保護公眾知情權的法規。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表示,對於實施政務公開已有10多年曆史的中國政府來説,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跨越”。

    信息公開不只是“承諾”

    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都在推動各種形式的政務公開,但許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單方面的承諾階段,甚至在少數地方被當做某種“恩賜”。有些政府工作人員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老百姓沒有辦法,也沒地方説理。條例的制定將改變這一狀況。政府公開信息,不再是“恩賜”,而是職責,是法定的義務,公眾有權獲得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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